第 4 條
教務課職掌如左: 一、關於教務規章之研擬事項。 二、關於養成訓練計劃之訂定及執行事項。 三、關於學員之招訓、考核及結訓事項。 四、關於學員在訓資料之建立及管理事項。 五、關於訓練用品、材料及機具之申請、會同驗收、頒發、使用維護及管 理事項。 六、關於訓練方法、課程、教具之檢討改進及成效之考核事項。 七、關於訓練業務之研究改進事項。 八、關於實習工場安全衛生及環境清潔之佈置及維護事項。 九、關於授課時數之核算事項。 十、其他有關教務事項及交辦事項。
第 5 條
技術服務課職掌如左: 一、關於在訓學員技能競賽事項。 二、關於在訓學員生產實習配合實施事項。 三、關於協辦分區技能競賽事項。 四、關於協辦全國技能競賽事項。 五、關於協辦國際技能競賽事項。 六、關於辦理結訓學員技能檢定事項。 七、關於協辦技能檢定規範之研訂及學、術科試題命製事項。 八、關於協辦課程標準及設備標準之修 (編) 訂事項。 九、關於訓練教材之研究發展及編 (修) 訂事項。 十、關於進修、外界委託、合作、訓練及有關事項。 十一、關於外界委辦技能競賽,技能檢定事項。 十二、關於事業機構委託提供技術服務事項。 十三、關於圖書管理事項。 十四、其他有關技術服務研究發展及交辦事項。
第 6 條
輔導課職掌如左: 一、關於學員品德陶冶與精神教育事項。 二、關於學員生活輔導與考核事項。 三、關於學員就業輔導及追蹤服務事項。 四、關於學員體育、文康、急救、醫療事項。 五、關於學員獎懲、請假之核轉、登記事項。 六、關於學員勞工保險事項。 七、關於學員團體紀律維護與管理事項。 八、關於學員自治組織之規劃與幹部遴派事項。 九、關於學員輔導工作研究改進事項。 十、關於退訓學員訓練費等之追償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學員輔導事項及交辦事項。
第 7 條
行政課職掌如左: 一、關於公文收發繕印及檔案之管理事項。 二、關於印信之典守事項。 三、關於公文之列管查催事項。 四、關於訓練材料、機具設備及辦公用品之採購事項。 五、關於公務車輛管理維護事項。 六、關於款項出納、票據之保管事項。 七、關於警衛、消防等安全管理事項。 八、關於各種會議會場管理及工作會報之紀錄事項。 九、關於辦公處所、廚房及其他不屬各單位區域之環境清潔維護檢查事項 。 十、關於警衛、技工、工友之管理訓練事項。 十一、關於公共膳食管理事項。 十二、關於財產及物料管理事項。 十三、關於營繕工程發包及公共設施、水電維護事項。 十四、關於員工之勞保及醫療保健事項。 十五、關於學員伙食費之收繳事項。 十六、其他不屬於各課室事項及交辦事項。
第 8 條
人事室職掌如左: 一、人事管理: (一) 關於組織編制、職位分類管理事項。 (二) 關於權責劃分、分層負責事項。 (三) 關於職員派免、遷調、任用、銓審事項。 (四) 關於職業訓練師甄選、聘任、資格審查事項。 (五) 關於教職員訓練進修、差假管理、考核獎懲事項。 (六) 關於教職員待遇、福利、保險、退休、撫卹事項。 (七) 關於人事規章之擬訂事項。 (八) 關於教職員人事資料登記、保管及分析運用事項。 (九) 其他有關人事管理服務及上級交辦事項。 二、人事查核: (一) 關於人事查核工作策劃、執行事項。 (二) 關於忠誠調查業務處理事項。 (三) 關於政風調查、安全防護之策劃、執行及教育宣導事項。 (四) 關於公務機密維護及保防教育策劃、推行事項。 (五) 關於違法失職、洩密事件調查處理事項。 (六) 其他有關人事查核事項。
第 9 條
會計室職掌如左: 一、關於年度歲入、出預( 概 )算、決算之擬編事項。 二、關於預算之分配、控制、執行與經費之流用事項。 三、關於收支憑證之查核事項。 四、關於記帳憑證之編製事項。 五、關於付款憑單之編製及庫款對帳單之核對事項。 六、關於會計簿籍之登記、會計報表之編報及會計憑證之送審事項。 七、關於營繕工程、購置、定製、變賣財物之監標、監驗與合約之會簽事 項。 八、關於財務上增進效能及減少不經濟支出之建議事項。 九、關於暫收、代收、暫付、代付之登記與整理事項。 十、其他有關內部審核事項。 十一、關於訓練成本之分析與建議事項。 十二、關於統計資料之蒐集、整理、分析、編報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會計、統計之交辦事項。
第 11 條
主任綜理全中心業務,其權責如左: 一、上級政策之執行與本中心工作計劃之決定。 二、概算編製與預算分配之決定。 三、機密及重要文稿之批閱及核判。 四、重要會議之主持與參加,對外並代表中心參與各項活動。 五、各單位工作之指揮監督及考核。 六、各級人員派免、考核、獎懲建議之核定。 七、局長交辦事項。 八、其他重要公務之處理。
第 12 條
副主任襄助主任處理中心業務,其權責如左: 一、重要政策研議及工作計劃之參與。 二、各種會議之出席與主持。 三、協助文稿之核閱及依授權代判文稿。 四、各單位工作推進之監督與指導。 五、各單位工作及權責之協調與解決。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 13 條
技正承長官之命,處理左列事項: 一、重要工作計劃及業務方案之研訂、審議事項。 二、職業訓練技術性及專門性問題之研究、審議事項。 三、業務改進之建議事項。 四、提供技術服務指導事項。 五、長官交辦事項。
第 14 條
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左列事項: 一、擔任各項公文核稿工作。 二、執行本中心研考工作。 三、關於國家賠償案件之處理事項。 四、協調溝通各課、室意見。 五、關於公共關係之聯繫事項。 六、協助督導重要工作事項。 七、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