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 1 條

本細則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織業訓練局職業訓練中心組織通則第十四條規
定訂定之。

第 2 條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南區職業訓練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 處理
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細則辦理。

第二章 職掌

第 3 條

本中心主任綜理中心業務,並設左列各課 (室) :
一、教務課。
二、輔導課。
三、行政課。
四、人事室。
五、會計室。

第 4 條

教務課職掌如左:
一、關於教務規章之研擬事項。
二、關於訓練計畫之訂定及執行事項。
三、關於學員之招訓考核及結訓事項。
四、關於學員在訓資料之建立及管理事項。
五、關於訓練用品,材料及機具之申請,會同驗收、使用、維護及報損事
    項。
六、關於訓練教材編訂與研究發展事項。
七、關於訓練方法、課程及教具之研究發展事項。
八、關於技能競賽及技能檢定之接受委託辦理事項。
九、關於學員生產實習之安排與督導事項。
十、關於訓練業務之研究改進事項。
十一、關於實習工場安全衛生及教室環境清潔之佈置及維護事項。
十二、關於委託訓練,合作訓練及技術服務等之規劃,推動及辦理事項。
十三、關於訓練教學之督導考核及教師授課時數之核算事項。
十四、關於自願退訓學員訓練費等之追償事項。
十五、關於訓練教學教室之使用調配事項。
十六、其他有關教務上級及交辦事項。

第 5 條

輔導課職掌如左:
一、關於學員生活輔導與考核事項。
二、關於學員品德陶冶與精神教育事項。
三、關於學員生產實習、就業輔導及追蹤服務事項。
四、關於學員體育、文康、急救、醫療事項。
五、關於學員勞工保險及山胞低收入戶膳食補助事項。
六、關於學員團體紀律維護與管理事項。
七、關於學員兵役緩召申請事項。
八、關於學員寢室分配與管理事項。
九、關於學員課外活動之策劃與督辦事項。
十、關於學員操行成績評定與考核事項。
十一、關於學員生活居住及環境清潔之打掃與督導事項。
十二、關於學員獎懲,請假之核轉,登記事項。
十三、關於學員自治組織之規劃督導與幹部遴派事項。
十四、關於輔導工作之研究改進事項。
十五、關於勤令退訓學員訓練費用等之追償事項。

第 6 條

行政課職掌如左:
一、關於公文收發繕印及檔案之管理事項。
二、關於印信之典守事項。
三、關於公文之列管查催事項。
四、關於訓練材料、機具及辦公用品之採購事項。
五、關於公務車輛管理維護事項。
六、關於款項出納、票據之保管事項。
七、關於警衛、消防等安全管理事項。
八、關於公共膳食管理事項。
九、關於各種會議會場管理及工作會報之紀錄事項。
十、關於辦公處所、各項廳舍、廚房及其他不屬各單位區域之環境清潔維
    護檢查事項。
十一、關於警衛、技工、工友之管理、訓練事項。
十二、關於財產及物料管理事項。
十三、關於營繕工程發包及公共設施、教學場所之水電修理維護事項。
十四、關於教職員工勞保及醫療保健事項。
十五、關於圖書館管理事項。
十六、關於學員伙食費之收繳事項。
十七、其他不屬各課 (室) 事項及交辦事項。

第 7 條

人事室職掌如左:
一、人事管理:
 (一) 關於組織編制、職位分類管理事項。
 (二) 關於權責劃分、分層負責事項。
 (三) 關於職員派免、遷調、任用、銓審事項。
 (四) 關於職業訓練師甄選、聘任、資格審查事項。
 (五) 關於教職員訓練進修、差假管理、考核獎懲事項。
 (六) 關於教職員待遇、福利、保險、退休、撫卹事項。
 (七) 關於人事規章之擬訂事項。
 (八) 關於教職員人事資料登記、保管及分析運用事項。
 (九) 其他有關人事管理服務及上級交辦事項。
二、人事查核:
 (一) 關於人事查核策劃、執行事項。
 (二) 關於忠誠調查業務處理事項。
 (三) 關於政風調查、安全防護之策劃、執行及教育宣導事項。
 (四) 關於公務機密維護及保防教育策劃、推行事項
 (五) 關於違法失職、洩密事件調查處理事項。
 (六) 其他有關人事查核事項。

第 8 條

會計室職掌如左:
一、關於年度歲入、出預 (概) 算、決算之編擬事項。
二、關於收支憑證之查核事項。
三、關於預算之分配、控制、執行與經費之流用事項。
四、關於付款憑單之編製及庫款對帳單之核對事項。
五、關於記帳憑證之編製事項。
六、關於會計簿籍之登記,會計報表之編報及會計憑證之送審事項。
七、關於營繕工程、購置、定製、變賣財物之監標、監驗與合約之會簽事
    項。
八、關於財務上增進效能及減少不經濟支出之建議事項。
九、關於暫收、代收、暫付、代付之登記與整理事項。
十、其他有關內部審核事項。
十一、關於訓練成本之分析與建議事項。
十二、關於統計資料之蒐集、整理、分析、編報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會計、統計之交辦事項。

第 9 條

本中心各課得分股辦事。

第三章 權責

第 10 條

主任綜理中心業務,其權責如左:
一、上級政策與工作計畫之執行。
二、概算編製與預算分配之決定。
三、機密及重要文稿之批閱及核判。
四、重要會議之主持與參加,對外並代表中心參與各項公務。
五、各單位工作之指揮、監督及考核。
六、各級人員派免、考核、獎懲建議之核定。
七、局長交辦事項。
八、其他重要公務之處理。

第 11 條

技正承長官之命,處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工作計畫及重要方案之研訂審議事項。
二、關於職業訓練技術性或特殊性問題之研究審議事項。
三、關於業務改進之建議事項。
四、關於長官交辦事項。

第 12 條

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左列事項: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執行本中心研考工作。
三、關於國家賠償案件之處理事項。
四、各單位業務之協調事項。
五、關於公共關係之聯繫事項。
六、協助督導重要工作事項。
七、其他交辦事項。

第 13 條

課長、室主任承長官之命,處理本課 (室) 事務,其權責如左:
一、主管案件之分配與擬辦及文稿之初核事項。
二、主管業務之籌劃及執行與監督。
三、例行文稿之代判。
四、主管範圍內各種計劃報告編擬及資料之蒐集。
五、主管範圍內有關規章之草擬及解釋。
六、主任交辦事項。

第 14 條

股長承長官之命,處理本股事務,其權責如左:
一、關於主管業務之處理及改進事項。
二、關於主要文稿之撰擬及初核。
三、關於本股人員之督導及考核事項。
四、關於長官交辦事項。

第 15 條

各單位人員各承長官之命,處理公務。

第 16 條

本中心公務處理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中心訂定之。

第四章 會報及會議

第 17 條

本中心設主管會報,每月舉行一次,由主任主持,必要時得臨時召開之其
出席人員如左:
一、主任、技正、秘書。
二、課長、室主任、股長。
三、主任指定之人員。

第 18 條

本中心每年召開職業訓練業務檢討會一次,於年終舉行,必要時得召集臨
時檢討會。

第五章 附則

第 19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