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之。

第 2 條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以下簡稱職訓局) 為辦理職業訓練,培育
各類人才,設桃園及臺南職業訓練中心 (以下簡稱各中心) 。

第 3 條

各中心設各課,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教務課:訓練計畫之釐訂與執行、課程編訂、教具設計、訓練師遴聘
    、訓練器材設備管理與機具之安裝維護、學員招考、成績考查、學籍
    管理、結訓證書製頒、訓練之研究發展、工作宣導及與有關單位簽約
    合作辦理訓練等事項;並分股辦事。
二、技能檢定課:技能檢定計畫之釐訂、技能檢定學科與術科之測驗、技
    能檢定之研究發展及技能競賽之協調聯繫等事項。
三、輔導課:輔導計畫之釐訂、學員生活輔導、學員檔案資料之建立與管
    理、文康體育活動之策劃與辦理、輔導工作之研究發展及結訓學員就
    業輔導等事項。
四、行政室:研考、文書、出納、庶務、財務之採購保管、圖書管理、警
    衛、工友管理、辦公廳舍之管理及安全防護、學員醫療保健及其他不
    屬各課之事項。

第 4 條

各中心各置主任一人,承職訓局局長之命,綜理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
屬員工。

第 5 條

各中心置秘書、課長、股長、正訓練師、副訓練師、助理訓練師、輔導員
、課員、技士、技佐、護士、辦事員及書記。
前項之正訓練師、副訓練師、助理訓練師,均為聘任。

第 6 條

各中心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7 條

各中心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課員一人,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
計事項。

第 8 條

各中心為配合經濟發展,提昇各業技能,得設立夜間部。夜間部置主任一
人,由各中心主任兼任;其餘所需工作人員,由各中心原有人員派兼。

第 9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第 10 條

各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各中心訂定,報職訓局備查。

第 11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八日修正發布之條文及編制表,自中華民
國九十一年二月八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