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以下簡稱本局) 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職業訓練、技能檢定、就業服務及就業促進之綜合規劃事項。 二、關於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及技能檢定機構之管理、評鑑事項。 三、關於職業訓練、技能檢定與就業輔導專業人員之資格甄審及職業訓練 師之發證事項。 四、關於技能檢定之實施督導及統一發證事項。 五、關於分區、分業技能競賽之輔導與全國技能競賽之舉辦及參加國際技 能競賽事項。 六、關於職業訓練經費之籌措及核議事項。 七、關於就業安定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事項。 八、關於外國人聘僱之許可及管理事項。 九、關於國際職業訓練技術交流合作之推動事項。 十、關於身心障礙者之職業訓練、技能檢定、就業服務、輔導安置與職業 輔導評量及追蹤、管理事項。 十一、關於職業訓練、技能檢定、就業服務、就業促進及相關之資訊研究 、分析及管理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職業訓練、技能檢定、就業服務、就業促進及相關之法制 研究事項。
第 6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六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組長六人 ,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主任二人,專門委員六人至八人,職務均列薦任 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秘書二人或三人,技正十五人至二十一人,職 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秘書一人,技正七人,職務得列簡 任第十職等;科長二十四人至二十八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編審十人 至十二人,分析師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專員六人至 十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設計師二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 等至第八職等;技士二十六人至三十四人,科員三十二人至四十人,職務 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設計師一人,職務列 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辦事員四人至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 五職等;書記五人至七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