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培養青年專業技能,並
輔導其就業,特設青年職業訓練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第 2 條

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青年職業訓練課程及教務計畫之擬定。
二、青年職業訓練教材之編審及訓練師之洽聘。
三、青年職業訓練實習計畫之擬訂。
四、青年職業訓練受訓青年實習之指導及管理。
五、青年職業訓練輔導計畫之擬定。
六、青年職業訓練受訓青年生活管理、品德陶冶及就業輔導。
七、其他有關青年職業訓練事項。

第 3 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由本局桃園職業訓練中心主任兼任;副主任一人,由
本局指派適當人員兼任。

第 4 條

本中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5 條

本中心於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成立時裁撤。

第 6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