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青年職業訓練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處 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主任綜理本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襄助主任處理本中 心業務。
第 3 條
本中心設下列科: 一、教務科。 二、實習科。 三、輔導科。 四、總務科。
第 4 條
教務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訓練課程及教務計畫之擬定。 二、教材之編審及訓練師之洽聘。 三、受訓青年之招考。 四、教學成績考核及學籍管理。 五、其他有關教務事項。
第 5 條
實習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實習計畫之擬訂。 二、受訓青年實習之指導及管理。 三、實習器材設備之計畫、各項機具之保管及維護。 四、其他有關實習工場事項。
第 6 條
輔導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輔導計畫之擬定。 二、受訓青年生活管理、品德陶冶及就業輔導。 三、課外及康樂活動。 四、其他有關輔導工作事項。
第 7 條
總務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文書、印信、出納及庶務事項。 二、財產物料之採購、保管、維護及收發。 三、警衛、環境衛生及其他公共設施管理。 四、不屬其他各科事項。
第 8 條
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員,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人事室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 事管理事項。
第 9 條
本中心置主計員,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會計室指派適當人員兼任,依法辦 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0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