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 1 條

本細則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組織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訂
定之。

第 2 條

本會處理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行之。

第 3 條

主任委員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職員;副主任委員襄助主任
委員處理會務。

第二章 職掌

第 4 條

勞資關係處分設四科,各科掌理事項如左:
一、第一科:
 (一) 關於勞工團體法規之擬訂、修正、解釋及宣導事項。
 (二) 關於勞工團體之登記事項。
 (三) 關於勞工團體之輔導、監督事項。
 (四) 關於勞工團體派員出國案件之審核事項。
 (五) 關於戰地政務勞工專業幹部之儲訓、管理事項。
 (六) 關於本處綜合業務及不屬其他各科業務事項。
二、第二科:
 (一) 關於勞資關係法規之擬訂、修正、解釋及宣導事項。
 (二) 關於勞資會議之推行事項。
 (三) 關於團體協約之推行、審核事項。
 (四) 關於勞工分紅入股之推行事項。
 (五) 關於雇主團體之聯繫、協調事項。
 (六) 關於促進勞資合作提高生產力事項。
 (七) 其他有關勞資關係事項。
三、第三科:
 (一) 關於勞資爭議法規之擬訂、修正、解釋及宣導事項。
 (二) 關於勞資爭議調解、仲裁之指導、監督事項。
 (三) 關於重大勞資爭議案件之協調、處理事項。
 (四) 關於處理勞資爭議案件人員訓練之輔導事項。
 (五) 關於勞資爭議案件之調查、分析事項。
 (六) 其他有關勞資爭議事項。
四、第四科:
 (一) 關於國際勞動標準及各國勞工法規資料之蒐集、研究、編印事項。
 (二) 關於各國勞工行政機關之聯繫、合作事項。
 (三) 關於國際性勞工組織及學術團體之聯繫、合作事項。
 (四) 關於勞工團體參加國際活動之輔導事項。
 (五) 其他有關國際勞工事務事項。

第 5 條

勞動條件處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左:
一、第一科:
 (一) 關於勞動基準法規之擬訂、修正、解釋及宣導事項。
 (二) 關於訂定工作規則之推行事項。
 (三) 關於勞工身分之認定事項。
 (四) 關於外籍勞工之管理、輔導事項。
 (五) 關於勞動條件之調查、研究事項。
 (六) 關於本處綜合業務及不屬其他各科業務事項。
二、第二科:
 (一) 關於勞工工作時間、工資、休息、休假、請假等法規之擬訂、修正
      、解釋及宣導事項。
 (二) 關於基本工資之保護事項。
 (三) 關於基本工資調整之研議事項。
 (四) 關於積欠工資之墊償事項。
 (五) 關於勞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請假制度之推行事項。
 (六) 其他有關勞工工作時間、工資、休息、休假、請假等事項。
三、第三科:
 (一) 關於勞工退休、資遣、撫卹及保護童工、女工、技術生法規之擬訂
      、修正、解釋及宣導事項。
 (二) 關於勞工退休準備金制度之推行事項。
 (三) 關於勞工退休基金管理之協調事項。
 (四) 關於女性勞工之特別保護事項。
 (五) 關於童工、技術生之特別保護事項。
 (六) 關於勞工職業災害之補償事項。
 (七) 其他有關勞工退休、資遣、撫卹、及保護童工、女工、技術生等事
      項。

第 6 條

勞工福利處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左:
一、第一科:
 (一) 關於勞工福利法規之擬訂、修正、解釋及宣導事項。
 (二) 關於勞工福利之規劃、指導事項。
 (三) 關於推展職工福利事業之指導事項。
 (四) 關於勞工福利團體之登記、輔導事項。
 (五) 關於鹽礦工福利之推動事項。
 (六) 關於職工福利業務之研討、觀摩、表彰事項。
 (七) 關於青少年勞工及女性勞工福利之規劃、推行事項。
 (八) 關於事業單位設置女性勞工托兒、哺乳等福利設施之推動事項。
 (九) 關於本處綜合業務及不屬其他各科業務事項。
二、第二科:
 (一) 關於勞工教育法規之擬訂、修正、解釋及宣導事項。
 (二) 關於勞工教育之規劃、推行事項。
 (三) 關於勞工教育團體之登記、輔導事項。
 (四) 關於勞工刊物之輔導事項。
 (五) 關於勞工教育之調查、研究、改進事項。
 (六) 關於勞工教育教材之編纂、審核事項。
 (七) 其他有關勞工教育事項。
三、第三科:
 (一) 關於勞工諮詢服務之推行事項。
 (二) 關於勞工育樂設施、休閒活動之規劃、指導事項。
 (三) 關於勞工生活改善之研究事項。
 (四) 關於勞工建購住宅之籌劃、輔導事項。
 (五) 關於勞工儲蓄之推動事項。
 (六) 關於勞工輔導制度之推行事項。
 (七) 其他有關勞工服務事項。

第 7 條

勞工保險處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左:
一、第一科:
 (一) 關於勞工保險法規之擬訂、修正、解釋及宣導事項。
 (二) 關於勞工保險業務之指導、監督事項。
 (三) 關於勞工保險制度之研究、規劃事項。
 (四) 關於勞工保險失業給付之研究、規劃、指導、監督事項。
 (五) 關於勞工保險財務制度之研究、規劃事項。
 (六) 關於勞工保險基金管理、運用之審核、指導、監督事項。
 (七) 關於勞工保險機構業務人員訓練之指導事項。
 (八) 關於勞工保險之國際聯繫、交流事項。
 (九) 關於本處綜合業務及不屬其他各科業務事項。
二、第二科:
 (一) 關於勞工保險保險人、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及現金給付規定之解釋
      事項。
 (二) 關於勞工保險現金給付制度之改進事項。
 (三) 關於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之擬訂事項。
 (四) 關於勞工保險保險人、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及現金給付業務之指導
      、監督事項。
 (五) 其他有關勞工保險保險人、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及現金給付事項。
三、第三科:
 (一) 關於勞工保險醫療給付規定之解釋事項。
 (二) 關於勞工保險醫療制度之研究、規劃、改進事項。
 (三) 關於勞工保險診療費用支付標準之研訂事項。
 (四) 關於勞工保險用藥種類表之審核事項。
 (五) 關於勞工保險使用新醫療技術、藥劑及特殊材料之審核事項。
 (六) 關於勞工保險醫療給付業務之指導、監督事項。
 (七) 關於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之特約、管理、指導、監督事項。
 (八) 關於勞工保險醫療給付標準、項目與其他社會保險之聯繫、配合事
      項。
 (九) 其他有關勞工保險醫療給付事項。

第 8 條

勞工安全衛生處分設四科,各科掌理事項如左:
一、第一科:
 (一) 關於勞工安全衛生法規之擬訂、修正、解釋及宣導事項。
 (二) 關於勞工職業災害預防對策之研擬事項。
 (三) 關於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專業訓練之指導、監督事項。
 (四) 關於勞工安全衛生團體之輔導事項。
 (五) 關於勞工安全衛生之諮詢事項。
 (六) 關於勞工安全衛生運動之推行事項。
 (七) 關於國際勞工安全衛生之聯繫、合作事項。
 (八) 關於本處綜合業務及不屬其他各科業務事項。
二、第二科:
 (一) 關於勞工安全法規之擬訂、修正、解釋及宣導事項。
 (二) 關於勞工安全之訓練事項。
 (三) 關於勞工安全訓練教材及作業標準之編訂事項。
 (四) 關於事業單位勞工安全設施之輔導事項。
 (五) 關於勞工安全標準資料之蒐集、研究、改進事項。
 (六) 其他有關勞工安全事項。
三、第三科:
 (一) 關於勞工衛生法規之擬訂、修正、解釋及宣導事項。
 (二) 關於勞工衛生之訓練事項。
 (三) 關於勞工衛生訓練教材及作業標準之編訂事項。
 (四) 關於事業單位勞工衛生設施之輔導事項。
 (五) 關於勞工作業環境測定之推行事項。
 (六) 關於勞工衛生標準資料之蒐集、研究、改進事項。
 (七) 其他有關勞工衛生事項。
四、第四科:
 (一) 關於勞工安全衛生之研究、實驗事項。
 (二) 關於勞工職業疾病之調查、研究事項。
 (三) 關於勞工作業環境之測定及化驗事項。
 (四) 關於重大職業災害之鑑定、分析事項。
 (五) 關於事業單位安全衛生儀器、防護具之檢驗、校正事項。
 (六) 關於事業單位安全衛生設施之研究、改進事項。
 (七) 其他有關勞工安全衛生研究、實驗事項。

第 9 條

勞工檢查處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左:
一、第一科:
 (一) 關於勞工檢查計畫之擬訂、推行事項。
 (二) 關於勞動條件檢查之督導、抽查、考核事項。
 (三) 關於勞工檢查員之選訓、考核事項。
 (四) 關於事業單位自動檢查之規劃、推動事項。
 (五) 關於勞工安全衛生服務機構及服務人員之輔導事項。
 (六) 關於勞工安全衛生設施及管理之督導事項。
 (七) 關於勞工檢查年報之編印事項。
 (八) 關於本處綜合業務及不屬其他各科業務事項。
二、第二科:
 (一) 關於勞工安全檢查之督導、抽查、考核事項。
 (二) 關於職業災害檢查報告之審核事項。
 (三) 關於勞工安全檢查作業規定之研訂事項。
 (四) 關於事業單位自動檢查安全項目之訂定、推行事項。
 (五) 關於危險性機械及設備代行檢查之推行、督導事項。
 (六) 關於重大職業災害之檢查事項。
 (七) 其他有關勞工安全檢查事項。
三、第三科:
 (一) 關於勞工衛生檢查之督導、抽查、考核事項。
 (二) 關於勞工職業疾病檢查報告之審核事項。
 (三) 關於勞工衛生檢查作業規定之研訂事項。
 (四) 關於事業單位自動檢查衛生項目之訂定、推行事項。
 (五) 關於事業單位勞工體格檢查、健康檢查之規劃、推動事項。
 (六) 關於重大職業疾病之檢查事項。
 (七) 其他有關勞工衛生檢查事項。

第 10 條

綜合規劃處分設四科,各科掌理事項如左:
一、第一科:
 (一) 關於勞工政策之諮詢、研擬事項。
 (二) 關於勞工行政組織之規劃事項。
 (三) 關於專業勞工問題之研究、分析及對策研擬事項。
 (四) 關於勞工行政業務之研究、改進事項。
 (五) 關於勞工資料之研究、分析事項。
 (六) 關於本會業務宣導之綜合規劃事項。
 (七) 關於對本會業務質詢、調查案件之彙辦事項。
 (八) 關於本處綜合業務及不屬其他各科業務事項。
二、第二科:
 (一) 關於本會年度施政計畫之彙辦、研擬及管制考核事項。
 (二) 關於本會中、長程施政計畫之彙辦、研擬及管考事項。
 (三) 關於本會工作報告之研擬、彙辦事項。
 (四) 關於本會綜合性方案、計畫之研擬事項。
 (五) 關於勞工行政人員之訓練事項。
 (六) 關於勞工行政效率之評估、改進事項。
 (七) 關於本會綜合出版物之編印、發行事項。
 (八) 其他有關行政業務之管制、考核事項。
三、第三科:
 (一) 關於勞工法制之規劃、協調事項。
 (二) 關於勞工法規資料之蒐集、分析、研究、編印事項。
 (三) 關於勞工法規之擬訂、修正、解釋案件之會核事項。
 (四) 關於勞工法規審議作業之處理事項。
 (五) 關於訴願案件之處理事項。
 (六) 關於國家賠償案件之處理事項。
 (七) 其他有關法制事項。
四、第四科:
 (一) 關於勞動人力規劃業務之綜合設計、推動事項。
 (二) 關於勞動人力供需之分析、研究事項。
 (三) 關於勞動人力開發、運用、規劃及分析之研究事項。
 (四) 關於勞動生產力之研究、分析、改進事項。
 (五) 其他有關勞動人力規劃事項。

第 11 條

秘書室分設四科,各科掌理事項如左:
一、第一科:
 (一) 關於與各機關之聯繫、協調及質詢、調查案件之分辦事項。
 (二) 關於中外人士參觀訪問、拜會之接待事項。
 (三) 關於新聞之發布、連絡事項。
 (四) 關於機要文件之處理、電報之翻譯及密碼之保管事項。
 (五) 關於委員會議及主管會報之議事事項。
 (六) 關於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交辦事項。
 (七) 關於服務台服務事項。
 (八) 關於本會綜合業務及不屬其他各處室業務事項。
二、第二科:
 (一) 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二) 關於公文之收發、分辦事項。
 (三) 關於公文之稽催、查詢事項。
 (四) 關於公文之繕校事項。
 (五) 關於公報之編印、發行事項。
 (六) 關於檔案之分類、管理事項。
 (七) 其他有關文書及檔案管理事項。
三、第三科:
 (一) 關於財產、物品等之採購、驗收事項。
 (二) 關於辦公廳舍及宿舍之營繕、維護、環境清潔管理事項。
 (三) 關於車輛之登記、檢驗、調派、油料管理及保養修理事項。
 (四) 關於會議場所之佈置事項。
 (五) 關於司機、技工、工友之僱用、管理、考核事項。
 (六) 其他有關事務管理事項。
四、第四科:
 (一) 關於財產、物品等之管理事項。
 (二) 關於辦公用品之領發、保管事項。
 (三) 關於財產表冊之編製、盤點、報廢事項。
 (四) 關於經費之出納及票據、有價證券之保管事項。
 (五) 關於圖書資料之整理、保管、陳列事項。
 (六) 關於本會員工薪餉之發放事項。
 (七) 其他有關財物保管收發事項。

第 12 條

人事室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左:
一、第一科:
 (一) 關於人事業務工作計畫、報告之編擬事項。
 (二) 關於人事規章之研擬事項。
 (三) 關於本會暨各委員會與所屬機關組織編制、辦事細則之研擬、審核
      事項。
 (四) 關於分層負責逐級授權之研擬事項。
 (五) 關於公務人力之規劃事項。
 (六) 關於工作簡化之推行、督導事項。
 (七) 關於本會及所屬機關人員任免、核薪、遷調、考試分發及銓審案件
      之擬議、核轉事項。
 (八) 關於專長審評及人才培育事項。
 (九) 關於人事業務之研究、發展事項。
 (十) 關於職員人事之評議事項。
 (十一) 關於職員名章之核發事項。
 (十二) 關於經管財物人員之保證事項。
 (十三) 關於員額設置標準之研擬事項。
 (十四) 關於本室綜合業務及不屬其他各科業務事項。
二、第二科:
 (一) 關於平時考核、獎懲及考績之核簽、擬辦事項。
 (二) 關於糾舉、彈劾、懲戒、控告、停職、復職案件之處理、核轉事項
      。
 (三) 關於本會及所屬機關人員訓練、進修及出國考察與出入境案件之擬
      辦事項。
 (四) 關於職員差假勤惰之管理事項。
 (五) 關於服務證明書之核發事項。
 (六) 關於革新政治風氣及便民服務事項。
 (七) 關於交接及宣誓事項。
 (八) 關於慶典及紀念等集會之籌劃事項。
 (九) 關於待遇、各項補助費、實物配給之核發擬辦事項。
 (十) 關於公務人員保險、福利及康樂活動之規劃、擬辦事項。
 (十一) 關於公務人員輔建住宅案件之擬辦事項。
 (十二) 關於退休、資遣、撫卹案件之審議、核轉事項。
 (十三) 關於職員名籍冊之整理、保管事項。
 (十四) 關於職員錄及人事統計之編報事項。
 (十五) 關於人事資料之登記、管理事項。
 (十六) 其他有關獎懲、待遇、福利事項。
三、第三科:
 (一) 關於人事查核工作之綜合規劃事項。
 (二) 關於人事查核人員之管理事項。
 (三) 關於員工保防教育之推行事項。
 (四) 關於員工忠誠之調查事項。
 (五) 關於安全防護事項。
 (六) 關於公務機密之維護事項。
 (七) 關於政治風氣之調查事項。
 (八) 關於上級交辦事項。
 (九) 其他有關人事查核工作事項。

第 13 條

會計室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左:
一、第一科:
 (一) 關於本會及所屬機關預 (概) 算之編審、執行事項。
 (二) 關於所屬機關歲計業務之督導、查核事項。
 (三) 關於動支預備金、經費流用及申請保留經費之處理事項。
 (四) 關於本會及所屬機關分配預算之編審、修改事項。
 (五) 關於會計業務之研究、發展事項。
 (六) 關於其他機關 (構) 補助專款之會計事項。
 (七) 關於本會及所屬機關會計人員任免、遷調、考核、獎懲案件之擬辦
      事項。
 (八) 關於特種基金處理事項。
 (九) 關於本室綜合業務及不屬其他各科業務事項。
二、第二科:
 (一) 關於本會及所屬機關會計報告及決算之編審事項。
 (二) 關於本會歲入憑證之審核事項。
 (三) 關於本會及所屬機關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及公庫之查核事項。
 (四) 關於所屬機關會計業務之督導事項。
 (五) 關於帳務登記及憑證送審事項。
 (六) 關於傳票及支付憑單之簽發事項。
 (七) 關於暫存款之清理事項。
 (八) 關於公務成本及工作績效報告事項。
 (九) 關於公款支付期限報表之彙編、查核事項。
 (十) 關於憑證及傳票之整理、保管事項。
 (十一) 其他有關會計事項。
三、第三科:
 (一) 關於歲出憑證之審核事項。
 (二) 關於補助各機關團體經費支出憑證之審核、送審事項。
 (三) 關於營繕工程、購置、定製、變賣及財物之招標、比價、議價及驗
      收之會同監辦事項。
 (四) 關於歲出預算之控制、查核事項。
 (五) 關於設立預算負擔之契約審核簽證事項。
 (六) 關於財產報廢及查核事項。
 (七) 關於各種補助費、人事費之審核事項。
 (八) 關於差旅費之審核事項。
 (九) 其他有關審核事項。

第 14 條

統計處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左:
一、第一科:
 (一) 關於勞工統計方案與標準之研訂事項。
 (二) 關於勞工統計業務發展計畫之研訂事項。
 (三) 關於本會暨所屬機關有關業務統計資料之稽催、整理、分析事項。
 (四) 關於勞工綜合性統計報告之編印、分析事項。
 (五) 關於勞工統計資料之統一發布、提供事項。
 (六) 關於國內外勞工統計資料之蒐集、交換、管理事項。
 (七) 關於國際勞工統計資料之研究、分析、比較事項。
 (八) 關於國際勞工統計事務之聯繫事項。
 (九) 關於本會及所屬機關統計人員之任免、遷調、訓練、考核、獎勵案
      件之擬辦事項。
 (十) 關於本處綜合業務及不屬其他各科業務事項。
二、第二科:
 (一) 關於勞動力統計及其有關專案調查之規劃、設計事項。
 (二) 關於勞動力統計方案、實施計畫之研擬事項。
 (三) 關於勞動力統計母體資料之蒐集、研訂事項。
 (四) 關於勞動力統計之進度控制事項。
 (五) 關於勞動力統計資料電子處理系統之規劃、設計、維護事項。
 (六) 關於勞動力統計資料之整理、分析、報告編印事項。
 (七) 關於勞動力統計結果之評估、核議、改進事項。
 (八) 關於勞動經濟估測模型之設計、估測事項。
 (九) 其他有關勞動力統計事項。
三、第三科:
 (一) 關於勞工狀況調查之規劃、設計事項。
 (二) 關於勞工狀況調查方案,實施計畫之研擬事項。
 (三) 關於勞工狀況調查母體資料之蒐集、抽樣方法之研訂事項。
 (四) 關於勞工狀況調查人員之遴選、組訓、管理事項。
 (五) 關於勞工狀況調查之舉辦、督導、進度控制事項。
 (六) 關於勞工狀況調查資料電子處理系統之規劃、設計、維護事項。
 (七) 關於勞工狀況調查資料之整理、分析、報告編印事項。
 (八) 關於勞工狀況調查結果之評估、核議、改進事項。
 (九) 其他有關勞工狀況調查事項。

第三章 權責

第 15 條

主任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左:
一、關於本會文稿之綜核、代判事項。
二、關於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分配事項。
三、關於各種重要會議之籌劃、參加事項。
四、關於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不在會時會務之代理事項。
五、關於分層負責權責範圍內事項之決定事項。
六、關於職責上應隨時提請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注意之事項。
七、關於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交辦事項。

第 16 條

技監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左:
一、關於技術性事務之審核事項。
二、關於技術業務執行之指導、監督事項。
三、關於技術之研究、發展、推動事項。
四、關於技術性法案之會核、審核事項。
五、關於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交辦事項。

第 17 條

參事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左:
一、關於法案、命令之審核事項。
二、關於重大計畫、方案之撰擬、審核事項。
三、關於法令疑義解釋之審核事項。
四、關於法令公布、廢止、修正案件之會核事項。
五、關於立法院審查本會有關法律案之列席事項。
六、關於出席各種法規審查及研究會議事項。
七、關於業務之研究改進及重要政務之建議事項。
八、關於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交辦事項。

第 18 條

本會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逐級授權決定,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

第 19 條

本會職員之工作,由主任委員視實際需要調配之。

第 20 條

本會各級人員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應依規定指定或委託適當人員
代理,代理人就代理職務負其責任。

第四章 會議

第 21 條

本會委員會議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第 22 條

本會主管會報及各單位業務會報每月各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

第五章 附則

第 23 條

本會之事務管理,依事務管理規則及有關手冊辦理之。

第 24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