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文化園區管理局 (以下簡稱本局) 設二組,分別掌理 下列事項: 一、展示表演組: (一) 原住民文化資料與文物之蒐集、整理、研究、典藏、編印、陳列展 示及促進學術交流事項。 (二) 原住民傳統工藝技術展示之策劃、展出及技術人才之訓練事項。 (三) 原住民音樂舞蹈及民俗活動之研究、編纂、策劃、演出及人才之訓 練事項。 (四) 原住民傳統建築物與原住民生活形態展示管理及維護事項。 (五) 視聽資料之製作、使用、保管事項。 (六) 有關研究發展事項。 二、行政組: (一) 園區內各種指示牌及美工設計事項。 (二) 園區內公共設施與環境衛生之管理維護、美化及遊客服務事項。 (三) 財產保管、文書、出納及不屬於展示表演組之事項。
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文化園區管理局暫行編制表 ┌─────┬─────────┬─────┬────────┐ │ │ │員 額│ │ │ │ ├──┬──┤ │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暫行│合理│備 考│ │ │ │員額│員額│ │ ├─────┼─────────┼──┼──┼────────┤ │局長 │薦任第十職等 │一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 │ │ │ │ │「甲、中央機關職│ │ │ │ │ │務列等表之十二」│ │ │ │ │ │未規定前,暫以簡│ │ │ │ │ │任第十職等辦理。│ ├─────┼─────────┼──┼──┼────────┤ │秘書 │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一 │一 │ │ │ │職等 │ │ │ │ ├─────┼─────────┼──┼──┼────────┤ │組長 │薦任第八職等 │二 │二 │未職稱之職等,在│ │ │ │ │ │「甲、中央機關職│ │ │ │ │ │務列等表之十二」│ │ │ │ │ │未規定前,暫以簡│ │ │ │ │ │任第八職等辦理。│ ├─────┼─────────┼──┼──┼────────┤ │組員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五 │五 │ │ │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 │ ├─────┼─────────┼──┼──┼────────┤ │技士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二 │二 │ │ │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 │ ├─────┼─────────┼──┼──┼────────┤ │書記 │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一 │一 │ │ │ │職等 │ │ │ │ ├─────┼─────────┼──┼──┼────────┤ │人事管理員│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一 │一 │ │ │ │第七職等 │ │ │ │ ├─────┼─────────┼──┼──┼────────┤ │會計員 │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一 │一 │ │ │ │第七職等 │ │ │ │ ├─────┼─────────┼──┼──┼────────┤ │合計 │ │一四│一四│ │ └─────┴─────────┴──┴──┴────────┘ 附註: 一、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依「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 」未規定前,暫以簡任第十職等辦理。 二、本編制表各職稱,在未達合理員額總數前,除在合理員額範圍內升遷 者外,均出缺不補;但局長出缺得不受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