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企劃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原住民政策、制度、法規之綜合擬訂及研議事項。 二、關於原住民事務之綜合規劃及協調事項。 三、關於原住民相關資料之調查、蒐集、分析及出版事項。 四、關於本會資訊業務之規劃、推動及管理事項。 五、關於本會研考業務之規劃及推動事項。 六、其他有關原住民事務之研究及企劃事項。
第 5 條
教育文化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原住民教育之協調、促進、輔導及審議事項。 二、關於原住民文化研究、保存與傳承之規劃、協調、促進、輔導及審議 事項。 三、關於原住民語言研究、保存與傳承之規劃、協調、促進及輔導事項。 四、關於原住民傳統技藝研究、保存與傳承之規劃、協調、促進及輔導事 項。 五、關於原住民人才培育與訓練之規劃、協調、促進及輔導事項。 六、其他有關原住民教育文化事項。
第 6 條
社會福利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原住民醫療、衛生、保健與社會福利之協調、促進及輔導事項。 二、關於原住民生活輔導與休閒活動之規劃及調查事項。 三、關於原住民職業訓練、就業服務與創業之規劃及協調事項。 四、關於原住民社會救助、保險與法律服務之規劃、協調及輔導事項。 五、關於原住民社區發展之規劃及督導事項。 六、關於原住民民間團體之聯繫、輔導及服務事項。 七、其他有關原住民社會福利事項。
第 7 條
經濟發展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原住民經濟發展之規劃、協調、輔導及審議事項。 二、關於原住民農、林、漁、牧業務之規劃、協調及輔導事項。 三、關於原住民保留地之規劃、協調及督導事項。 四、關於原住民住宅、聚落生活環境設施改善之規劃、協調及督導事項。 五、關於原住民觀光事業之規劃、協調及輔導事項。 六、關於原住民經濟事業發展基金之輔導事項。 七、其他有關原住民經濟發展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