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文化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 一、原住民文化資料與文物之蒐集、整理、研究、典藏、編印、陳列展示及促進學術交流事項。
- 二、原住民傳統工藝技術展示之策劃、展出及技術人才之訓練事項。
- 三、原住民音樂舞蹈及民俗活動之研究、編纂、策劃、演出及人才之訓練事項。
- 四、原住民傳統建築物與原住民生活形態展示管理及維護事項。
- 五、視聽資料之製作、使用及保管事項。
- 六、園區內公共設施與環境衛生之管理維護及遊客服務事項。
- 七、研考、議事、公共關係、文書、檔案、印信、出納、事務管理、財產管理等相關事項。
- 八、其他有關原住民族文化維護保存、研究發展、學術研究及交流、社會教育活動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