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本局分設三組,各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展示表演組: (一) 原住民族文化資料與文物之蒐集、典藏及展示事項。 (二) 原住民族音樂、舞蹈、工藝、民俗活動及其藝術之研究、編纂及策 劃演出事項。 (三) 原住民族生活形態展示、管理及維護事項。 (四) 原住民族傳統文化、藝術及工藝技術展示事項。 (五) 各展示館與展品之維護、管理及營運事項。 (六) 國內外文化與歌舞之展示、表演、評量及交流事項。 (七) 與相關機關共同舉辦展演活動之聯繫、協調及促進事項。 (八) 原住民族視聽資料之製作、使用及保管事項。 (九) 新增展館籌劃及執行事項。 (十) 協助鄰近部落文化產業推展事項。 (十一) 其他有關展示表演事項。 二、教育推廣組: (一) 原住民族傳統工藝技術及樂舞人才訓練事項。 (二) 原住民族社會教育活動事項。 (三) 原住民族學術研究及交流事項。 (四) 園區遊客導覽、行為調查及解說服務事項。 (五) 原住民族文化活動資訊之蒐集、管理及服務事項。 (六) 影音與圖書資料之蒐集、整理、保存及資訊服務事項。 (七) 教育文化推廣研習事項。 (八) 各項刊物與教育活動教材之編輯及出版事項。 (九) 文化志工之召募、訓練、考核及管理事項。 (十) 其他有關教務推廣事項。 三、行政組: (一) 施政計畫及業務工作報告之彙整編擬事項。 (二) 行政資訊系統之規劃、協調及推動事項。 (三) 公文之收發及繕校事項。 (四) 印信之使用及典守事項。 (五) 文書處理及公文改革之規劃研擬事項。 (六) 檔案管理及研究改進事項。 (七) 主管會報、擴大業務會報等重要會議議事及紀錄事項。 (八) 機要文書、密電與信函之處理及保管事項。 (九) 工程、財物及勞務之採購事項。 (十) 款項出納及票據保管事項。 (十一) 財產物品之管理及維護事項。 (十二) 公物車輛與油料之管理及維護事項。 (十三) 辦公處所、員工宿舍與其他相關設施之管理及維護事項。 (十四) 會議場所管理及各項典禮儀式之佈置事項。 (十五) 司機、技工、工友與社會役人員之調配、訓練及管理事項。 (十六) 國會聯繫、服務及其他公共關係事項。 (十七) 新聞處理、聯繫及記者會安排事項。 (十八) 外賓拜會訪問之接待事項。 (十九) 園區保全、勞務委外及員工合作社管理事項。 (二十) 不屬於其他各組之事項。
第 5 條
人事管理員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局組織編制、職務列等及歸系之擬議事項。 二、本局人才儲備、人力規劃、工作簡化及行政效能增進之擬議事項。 三、本局職員任免、遷調及銓審、動態登記之擬議事項。 四、本局職員差假、勤惰考核、獎懲及考績之擬議事項。 五、本局職員訓練、進修及出國案件之擬議事項。 六、本局職員薪給、待遇、各項補助、福利互助及輔建住宅貸款之核議事 項。 七、本局員工社團、文康與相關活動之擬議及籌辦事項。 八、本局職員公保及全民健康保險之核議事項。 九、本局職員退休、資遣及撫卹之核議事項。 十、本局人事資料登記、保管及分析、運用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本局人事管理事項。
第 6 條
會計員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局預 (概) 算之編製及分配執行事項。 二、本局財務內部審核工作之執行事項。 三、本局營繕工程、購置、定製、變賣財物之招標、比價、議價及訂約、 驗收、驗交之會同監辦事項。 四、本局經費支付及預備金動支之處理、帳目核對及公款支付時限查核事 項。 五、本局原始憑證之審核、保管及送審事項。 六、本局各項會計簿籍之登記及會計報告之編送事項。 七、本局決算之編製事項。 八、本局統計資料之蒐集、整理、分析、供應及統計報告之編纂事項。 九、本局會計資訊系統之處理事項。 十、其他有關本局歲計、會計及兼辦統計事項。
第 8 條
主任秘書承局長之命處理局務,其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綜合文件之督導。 三、機密與重要文件之處理及分配。 四、各種重要會議之籌劃、參加。 五、局長不在局時之代理。 六、分層負責權責範圍內事務之決定。 七、職責上應隨時提請局長注意之重要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第 9 條
組長承長官之命處理各該組業務,其權責如下: 一、主管業務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二、業務計畫及重要文稿之撰擬。 三、各該組工作之分配及執行進度之查詢。 四、主管業務之聯繫、協調及參加有關會議。 五、主管業務文稿之初核。 六、所屬職員之指揮、監督及考核。 七、各該組例行業務之處理及核簽。 八、其他交辦事項。
第 14 條
各級人員處理事務,依下列規定負其責任: 一、超出代行範圍者,由核判人員負責。 二、重要案件處理錯誤或失當者,除由承辦人員負責外,審核人員及主管 人員負連帶責任。 三、普通文件處理錯誤或失當者,由承辦人員負責。 四、引用人名、地名、機關名稱、公文字號、數字錯誤者,由承辦人員負 責。 五、會計、統計數字錯誤者,由承辦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者,審核人員 及主管人員負連帶責任。 六、引用法令、案例或行文手續錯誤者,由承辦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 審核人員及主管人員負連帶責任。 七、文件繕、校錯誤者,由繕、校人員負責;蓋印錯誤者,由蓋印人員負 責;收發錯誤者,由收發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者,主管人員負連帶 責任。 八、款項、物品收發之遺漏或錯誤者,由經手收發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 者,主管人員負連帶責任。 九、財產處理錯誤者,由承辦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者,主管人員負連帶 責任。 十、處理錯誤或失當之文件,經會簽者,會簽人員應共同負責。 十一、無正當理由積壓文件而致延誤者,除由承辦人員負責外,主管人員 負連帶責任。 十二、其他事項之錯誤,依職掌之規定分別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