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標準。

第 2 條

住宿或借用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東埔活動中心,應依本標準規定繳交住
宿費、清潔維護費。

第 3 條

本標準收費適用對象為機關、學校、團體、公司、廠商及個人。

第 4 條

各項收費標準如下:
一、住宿費:
(一)雙人套房(單床):新臺幣七百元。
(二)雙人套房(雙床):新臺幣九百元。 
(三)六人套房:新臺幣一千八百元(每人新臺幣三百元)。 
(四)十人團體房:新臺幣一千五百元(每人新臺幣一百五十元)。 
(五)通舖:新臺幣一千元(每人新臺幣一百元)。 
二、清潔維護費:
(一)大禮堂:半天,新臺幣八百元;晚上,新臺幣一千元;上下午,新
      臺幣一千二百元;全天,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二)會議室:半天,新臺幣五百元;晚上,新臺幣六百元;上下午,新
      臺幣六百元;全天,新臺幣八百元。
前項所稱全天係指包括白天及晚上。

第 5 條

前條住宿費,原住民及各機關舉辦原住民行政各項活動之單位人員以八折
優待。

第 6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