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企劃處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綜合規劃及民族自治科: (一)原住民族政策、制度與法規之綜合擬訂及研議事項。 (二)本會施政方針、施政計畫及業務(工作)報告之彙整編擬事項。 (三)本會委員會議之召開事項。 (四)原住民族事務之綜合規劃及協調事項。 (五)原住民身分與原住民族之認定及族群關係處理事項。 (六)傳統部落組織之輔導事項。 (七)原住民族自治之規劃及推動事項。 (八)原住民族自治行政之輔導、協調及監督事項。 (九)原住民族自治人員之訓練、考核及獎懲事項。 (十)其他有關原住民族事務之研究及企劃事項。 二、管制考核及資訊管理科: (一)原住民相關資料之調查、蒐集及年鑑出版事項。 (二)本會委託研究、出國報告之管制及出版品管理事項。 (三)重要施政計畫、長官交辦案件之追蹤、管制及考核事項。 (四)本會全面提昇服務品質方案之彙辦、管制與公文之列管、稽催及績 效檢討統計、分析事項。 (五)特種考試原住民行政及技術人員考試之研議事項。 (六)立法委員質詢及監察委員巡迴監察等相關問題之彙復及模擬問答資 料之彙整事項。 (七)本會資訊系統與電腦化業務之規劃、協調、推動、管理、維設及員 工教育訓練事項。 (八)原住民行政資訊系統之規劃、協調、推動及配合國家基礎建設網路 事項。 (九)原住民族地區災害防救之協調、管制及考核事項。 (十)不屬本處其他科及統籌性質之綜合事項。 三、國際事務科: (一)原住民族國際交流及合作之規劃及推動事項。 (二)原住民族國際事務人才培育之規劃及推動事項。 (三)各國原住民族政策、制度及法規資料之蒐集、分析、研究及編譯事 項。 (四)本會來訪外賓之接待、傳譯及資料建檔事項。 (五)本會外文文件及出版品之翻譯及編印事項。 (六)其他有關原住民族國際事務之規劃及推動事項。
第 5 條
教育文化處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教育科: (一)原住民族一般教育政策與法規之規劃、擬訂、協調及審議事項。 (二)原住民族教育之規劃、協調及審議事項。 (三)原住民族學校之規劃、設立、審議及督導事項。 (四)原住民族推廣教育機構之規劃、設立、協調、審議及督導事項。 (五)原住民族學知識系統之建立及原住民族教育課程規劃、教材編纂事 項。 (六)原住民族教育之師資研習事項。 (七)原住民族教育之研究、評鑑及獎助事項。 (八)原住民學前教育及原住民學生之輔導、協調及獎勵、補助事項。 (九)原住民專門人才培育之規劃、協調、審議及獎助事項。 (十)原住民族社會教育之規劃、協調及審議事項。 (十一)原住民族人權與兩性平等教育之規劃、協調及審議事項。 (十二)原住民族終身學習體系之規劃、協調、審議及執行事項。 (十三)創造原住民族數位機會與環境之規劃、協調、審議及執行事項。 (十四)不屬本處其他科及統籌性質之綜合事項。 二、文化科: (一)原住民族文化資產之發掘、研究、保存與傳承之規劃及協調事項。 (二)原住民族傳統技藝研究、保存、傳承與發展之規劃、協調及審議事 項。 (三)原住民族歷史文化、歲時祭儀之研究、保存及傳承事項。 (四)原住民族文化機構及文化設施之規劃、輔導、協調、審議及獎補助 事項。 (五)原住民族與國際少數民族文化交流及考察事項。 (六)原住民文化團體之聯繫與相關活動之輔導、推動及獎助事項。 (七)原住民族文化與體育競技活動之推動及獎助事項。 (八)原住民文化人才培育與演藝團隊之扶植、督導及展演事項。 (九)原住民族傳播媒體之規劃、協調、審議及執行事項。 (十)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之營運監督事項。 (十一)與其他文化、觀光等機關共同舉辦展演活動之聯繫、協調及促進 事項。 三、語言科: (一)原住民族語言政策與法規之規劃、擬訂、協調及審議事項。 (二)原住民族語言復育、傳承、研究與出版之規劃、協調及審議事項。 (三)原住民族語言教育之規劃、協調、審議及推動事項。 (四)原住民族語言人才之培育、輔導及獎助事項。 (五)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機構之規劃、協調及審議事項。 (六)原住民族語言文字之建立及推廣事項。 (七)原住民族語言教育、教法與教學媒體之規劃、研究、實驗及推廣事 項。 (八)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之規劃及推動事項。 (九)其他有關原住民族語言之振興事項。
第 6 條
衛生福利處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衛生保健科: (一) 原住民族健康政策、制度、法規之規劃、建立、擬訂及研議事項。 (二) 原住民族醫療保健與醫療網之協調、促進及輔導事項。 (三) 原住民族公共衛生協調、促進及輔導事項。 (四) 原住民族健康促進之規劃、協調及輔導事項。 (五) 原住民族健康保險之規劃、協調及輔導事項。 (六) 原住民族醫療補助之規劃、協調及輔導事項。 (七) 原住民族衛生工作之研究發展事項。 (八) 其他原住民族醫療、衛生、保健之協調及促進事項。 (九) 本處施政計畫與預算之編擬、彙整及管制事項。 (十) 不屬本處其他各科及統籌性質之綜合事項。 二、社會福利科: (一) 原住民族社會福利政策、制度、法規之規劃、建立、擬訂及研議事 項。 (二) 原住民族社會救助之規劃、補助、協調及督導事項。 (三) 原住民族社會保險之規劃、補助、協調及督導事項。 (四) 原住民族社會服務之規劃、補助、協調及督導事項。 (五) 原住民社會工作制度之規劃、建立及督導事項。 (六) 原住民族福利服務之規劃、補助、協調及督導事項。 (七) 原住民族社會福利及社會工作有關國際聯繫交流活動事項。 (八) 原住民民間團體之聯繫、輔導及服務事項。 (九) 其他有關原住民族會福利之研究、協調及促進事項。 三、就業服務科: (一) 原住民族就業促進政策、制度、法規之規劃、建立、擬訂及研議事 項。 (二) 原住民族職業訓練、就業服務之規劃、協調及督導事項。 (三) 原住民族失業扶助之規劃、協調及督導事項。 (四) 原住民族合作社之籌設、社員培訓、營運發展及督導事項。 (五) 原住民族就業狀調查之規劃、協調及督導事項。 (六) 原住民族工作職場就業歧視與勞資糾紛之協調及扶助事項。 (七) 原住民族就業基金之規劃、協調、管理及運用項。 (八) 原住民就業促進委員會議及原住民就業促進行政會報之召開事項。 (九) 其他有關促進原民族就業之協調事項。
第 7 條
經濟及公共建設處分設四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原住民金融科: (一) 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管理及輔導事項。 (二) 原住民金融業之規劃、協調及輔導事項 (三) 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經濟事業貸款與信用保證業務處理之規劃、 協調、輔導及審定事項。 (四) 原住民工商企業、服務業、合作互助事業及信託之規劃、協調及輔 導事項。 (五) 原住民族之土地各項收益款使用審議及輔導事項。 (六) 其他有關原住民族金融事項。 二、產業發展科: (一) 原住民農、林、漁、牧、獵業務與觀光事項之規劃、協調及輔導事 項。 (二) 原民保傳統技藝、智慧財產權與文化產業之規劃、協調及輔導事項 。 (三) 原住民產業經營與技藝研習、培訓之規劃、推動及輔導事項。 (四) 原住民民宿事業之規劃、協調及輔導事項。 (五) 原住民地區生態旅遊之規劃、協調及輔導事項。 (六) 其他有關原住民產業發展事項。 三、住宅輔導科: (一) 原住民住宅改善之規劃、協調、輔導及審議事項。 (二) 原住民族住宅貸款之規劃、協調、輔導及審議事項。 (三) 原住民遷居都會區安置住所之規劃、協調及輔導事項。 (四) 原住民落建築之規劃、協調、輔導事項。 (五) 其他有關原住民住宅輔導事項。 四、部落建設科: (一) 原住民部落與社區生活環境設施改善之規劃、協調、輔導及審議事 項。 (二) 原住民地區部落安全防治與遷建之規劃、協調及輔導事項。 (三) 原住民地區交通水利、飲水設施改善之規劃、協調及輔導事項。 (四) 原住民地區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審議之配合事項。 (五) 原住民地區整建原住民部落新風貌之規劃、協調及輔導事項。 (六) 其他有關原住民部落建設事項。
第 7-1 條
土地管理處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規劃開發科: (一) 原住民族土地之規劃、協調及審議事項。 (二) 原住民族土地增編、劃編與解編之規劃、協調之審議事項。 (三) 原住民族自治區土地與保留區土地之規劃與建設計畫之審議、協調 事項。 (四) 原住民族土地相關法規之研議及協調事項。 (五) 原住民族土地資訊系統之規劃事項。 (六) 其他有關原住民族土地規劃開發事項。 二、管理輔導科: (一) 原住民族土地地籍整理、地權管理、土地利用之規劃、協調及督導 事項。 (二) 原住民族土地重大開發利用之審議事項。 (三) 原住民族土地由非原住民使用之土地處理相關配合事項。 (四) 原住民族土地流失之防止、收回、改配及一般管理事項。 (五) 原住民族土地權利取得事項。 (六) 其他有關原住民族土地管理輔導事項。 三、土地利用科: (一) 原住民族土地開發、利用與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經營、保育之規 劃、協調及督導事項。 (二) 原住民族土地共同合作、委託經營之規劃、推動及輔導事項。 (三) 原住民族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調整、規劃及輔導事項。 (四) 其他有關原住民族土地利用事項。
第 8 條
秘書室分設二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文書科: (一) 公文之收發及繕校事項。 (二) 印信之使用及典守事項。 (三) 文書處理及公文改革之規劃研擬事項。 (四) 檔案作業之管理事項。 (五) 本會主管會報、擴大主管會報、擴大業務會報之議事及紀錄事項。 (六) 不屬其他各處、室與本室其他各科及有關統籌性質之綜合業務事項 。 二、事務科: (一) 工程、財務、勞務之採購事項。 (二) 出納之管理事項。 (三) 財產之管理事項。 (四) 物品之管理事項。 (五) 公務車輛之管理事項。 (六) 辦公處所之管理事項。 (七) 宿舍之管理事項。 (八) 安全之管理事項。 (九) 集會之管理項。 (十) 工友之管理事項。 (十一) 員工福利管理之協辦事項。 (十二) 事務管理工作之檢核事項。 (十三) 本會有關國會聯絡、公共關係及新聞聯繫、發布事項。
第 9 條
人事室設一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會人事規章之擬議事項。 二、本會下所屬機關組織編制、職務列等及歸系之擬議事項。 三、本會人才儲備、人力規劃、工作簡化及行政效能增進之擬議事項。 四、本會與所屬機關職員任免、遷調及銓審、動態登記之擬議事項。 五、本會與所屬機關人事人員任免、遷調、考績及獎懲之擬議事項。 六、本會職員差假、勤惰、考核、獎懲、考績及所屬機關職員考績核定之 擬議事項。 七、本會職員訓練、進修與出國案件之擬議事項。 八、本會職員薪給、待遇、各項補助、福利互助及輔建住宅貸款之核議事 項。 九、本會員工社團、文康及相關活動之擬議與籌辦事項。 十、本會職員公保、全民健康保險之核議事項。 十一、本會職員退休、資遣及撫卹之核議事項。 十二、本會職員退撫基金、約聘 (僱) 人員離職儲金扣繳及相關業務之擬 議事項。 十三、本會人事資料登記、保管及分析、運用事項。 十四、其他有關本會人事管理事項。
第 10 條
會計室設一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會預 (概) 算之編製及分配執行事項。 二、本會財務內部審核工作之執行事項。 三、本會營繕工程、購置、定製、變賣財物之招標、比價、議價及訂約、 驗收、驗交之會同監辦事項。 四、本會經費支付及預備金動支之處理、帳目核對及公款支付時限查核事 項。 五、本會原始憑證之審核、保管及送審事項。 六、本會各項會計簿籍之登記及會計報告之編送事項。 七、本會決算之編製事項。 八、本會基金與專戶存款案件經費之核撥及單據審核結報事項。 九、本會基金與專戶存款案件記帳憑證之編製、各項憑證之整理、保管、 彙送及帳簿登錄、報表編製事項。 十、本會統計資料之蒐集、整理、分析、供應及統計報告之編纂事項。 十一、本會會計所屬機關會計人員任免、遷調、考績及獎懲之擬議事項。 十二、本會會計資訊系統之處理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本會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3 條
委員之權責如下: 一、出席本會委員會議。 二、對委員會議提出本會相關議案。 三、對本會業務改進意見之提議。 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之委員除前項規定權責外,另依主任委員之指派 ,辦理下列事項: 一、委員會議重要議案之先期審查。 二、原住民事務政策、制度、計畫及方案之先期審查。 三、原住民事務相關法規之先期審查。 四、代表本會與各部、會原住民事務相關工作之先期協調及聯繫。 五、主持或出席專案小組會議。 六、主持或參與族群相關之調查、研究及協調。 七、參加族群歲時祭儀、民俗文化及傳統技藝展演等慶典或活動。 八、在主任委員指派之區域駐點辦理政令宣導、協助原住民處理土地問題 、受理陳情、指導研提部落發展計畫等服務。 九、其他交辦事項。
第 14 條
主任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綜合文件之督導。 三、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及分配。 四、各種重要會議之籌劃、參加。 五、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不在會時之代理。 六、分層負責權責範圍內事務之決定。 七、職責上應隨時提請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注意之重要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第 15 條
處長、室主任承長官之命處理各該處、室業務,其權責如下: 一、主管業務之規劃、執行、指導、監督及考核。 二、主管範圍內有關法令規章之研擬。 三、主管範圍內各種重要業務之報告及審核。 四、主管業務之聯繫、協調及參加有關會議。 五、長官授權文件代判及以各該處、室名義行文案件之核判。 六、案件、文稿工作之分配、擬辦及審核。 七、所屬人員之指揮、監督及考核。 八、所屬人員派免、獎懲之擬 (建) 議或核轉。 九、各該處、室科際工作與權責問題之協調解決。 十、各該處、室日常業務之處理。 十一、其他交辦事項。 副處長襄助處長處理本處業務。
第 16 條
科長承長官之命處理本科業務,其權責如下: 一、主管業務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二、業務計畫及重要文稿之撰擬。 三、本科工作之分配及執行進度之查詢。 四、主管業務之聯繫、協調及參加有關會議。 五、主管業務文稿之初核。 六、所屬職員之指揮、監督及考核。 七、本科例行業務之處理及核簽。 八、其他交辦事項。
第 21 條
各級人員處理事務,依下列規定負其責任: 一、超出代行範圍者,由核判人員負責。 二、重要案件處理錯誤或失當者,除由承辦人員負責外,審核人員及主管 人員負連帶責任。 三、普通文件處理錯誤或失當者,由承辦人員負責。 四、引用人名、地名、機關名稱、公文字號、數字錯誤者,由承辦人員負 責。 五、會計、統計數字錯誤者,由承辦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者,審核人員 及主管人員負連帶責任。 六、引用法令、案例或行文手續錯誤者,由承辦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者 ,審核人員及主管人員負連帶責任。 七、文件繕、校錯誤者,由繕、校人員負責;蓋印錯誤者,由蓋印人員負 責;收發錯誤者,由收發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者,主管人員負連帶 責任。 八、款項、物品收發之遺漏或錯誤者,由經手收發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 者,主管人員負連帶責任。 九、財產處理錯誤者,由承辦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者,主管人員負連帶 責任。 十、處理錯誤或失當之文件,經會簽者,會簽人員應共同負責。 十一、無正當理由積壓文件而致延誤者,除由承辦人員負責外,主管人員 負連帶責任。 十二、其他事項之錯誤,依職掌之規定分別負責。
第 23 條
本會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組成,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負責審議下列事項: 一、原住民事務之政策、制度、計畫及方案。 二、原住民事務相關法規之制 (訂) 定及修正。 三、跨部、會原住民事務之協調及聯繫。 四、其他有關原住民族事務。 本會主任秘書及各處、室、局主管得列席委員會議。
第 25 條
本會主管會報每月舉行一次,由主任委員主持,副主任委員、主任秘書、 各處、室、局主管出席,必要時得指定相關人員列席,每月並舉行擴大主 管會報一次,由科長以上人員參加。 前項會報,必要時得臨時召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