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 1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大禮堂外借使用,每場次收費新臺幣四千元;其使用場地及設備如附表。
  • 2
    前項場地使用場次分別為上午(八時至十二時止)、下午(十三時至十七時止)各一場次。
  • 3
    會場佈置或排練可提供四小時免費使用。

第 3 條

  • 1
    借用場地應於使用起始日之十個工作日前向本會申請。
  • 2
    申請人應於使用起始日五個工作日前繳清使用規費。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