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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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行政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原子能目
命令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場地設施使用規費收費標準
條文
沿革
附件
相關法規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1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大禮堂外借使用,每場次收費新臺幣四千元;其使用場地及設備如附表。
2
前項場地使用場次分別為上午(八時至十二時止)、下午(十三時至十七時止)各一場次。
3
會場佈置或排練可提供四小時免費使用。
第 3 條
1
借用場地應於使用起始日之十個工作日前向本會申請。
2
申請人應於使用起始日五個工作日前繳清使用規費。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