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 1本會委員會議(以下簡稱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組成之。
- 2委員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指定由副主任委員一人代理。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 4 條
委員會議討論事項如左:
- 一、關於原子能科技發展方針及政策之審議事項。
- 二、關於原子能科技年度施政計畫之審議及考核事項。
- 三、關於本會主管法律制定、修正及廢止之審議事項。
- 四、關於委員提案之審議事項。
- 五、其他經主任委員核定應提委員會議決議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