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依本會組織條例第十六條之規定設
核子設施安全諮詢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第 2 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至十九人,除主任委員一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指定外
,其餘聘請會外專家、學者擔任。

第 3 條

本委員會之諮詢事項如左:
一、有關核子設施安全之管制方針。
二、有關核子設施安全之標準。
三、有關核子設施安全技術之研究發展方案。
四、有關核子設施申請建造、運轉之安全分析報告。
五、有關核子設施安全之管制作業。
六、其他有關核子設施之安全事項。

第 4 條

本委員會每三個月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第 5 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本會業務有關主管人員,有關核子設施人員暨專
家、學者等列席。

第 6 條

本委員會置秘書一人、幹事一人或二人,由本會職員中指派兼任。

第 7 條

本委員會委員、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