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掌理左列事項:
- 一、核能安全及輻射防護之研究發展。
- 二、核子反應器技術之研究發展。
- 三、核子燃料及材料之研究發展。
- 四、原子能資源開發技術之研究發展。
- 五、放射化學及核子化學之研究發展。
- 六、原子能在醫療、農業、工業及生命科學之應用。
- 七、放射性待處理物料處理技術之研究發展。
- 八、原子核及中子物理之研究發展。
- 九、放射性物質分析技術之研究發展。
- 十、核能系統及工程技術之研究發展。
- 十一、核能儀具之研究發展。
- 十二、核能相關環境科學與技術之研究發展。
- 十三、核能相關基礎科學與技術之研究發展。
- 十四、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交辦事項。
- 十五、其他核能相關科技之研究發展。
第 6 條
- 1本所置主任秘書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必要時得由研究員兼任;組長十一人、副組長二十人至三十人,均由研究員或副研究員兼任;研究員六十人至七十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室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專門委員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副研究員二百十人至二百二十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一百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科長十六人至二十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其中五人至七人得由副研究員兼任;秘書六人至十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專員六人至十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助理研究員一百六十五人至一百七十五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三十人至六十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二十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研究助理一百人至一百二十人,技術員六百人至六百六十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辦事員十四人至二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書記九人至十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雇員十人至四十人。
- 2前項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得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聘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