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依本會組織條例第十六條之規定設 游離輻射安全諮詢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第 2 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至十九人,除主任委員一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指定外 ,其餘聘請會外專家、學者擔任。
第 3 條
本委員會之諮詢事項如左: 一、有關游離輻射防護之管制方針。 二、有關游離輻射防護之標準。 三、有關游離輻射防護技術之研究發展方案。 四、有關游離輻射防護人員之訓練制度。 五、有關游離輻射設施之環境管制方針。 六、有關游離輻射環境偵測及環境影響評估技術之研究發展方案。 七、有關游離輻射環境安全之標準。
第 4 條
本委員會每三個月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第 5 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本會業務有關主管人員、有關機關人員及專家 、學者等列席。
第 6 條
本委員會置秘書一人,幹事一人至二人,由本會職員中指派兼任。
第 7 條
本委員會委員、秘書、幹事均為無給職。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