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徵收行政規費之事項及收費基準如下:
  • 一、輻射度量儀器校驗,每台新臺幣二千元。
  • 二、加馬能譜分析,每樣品新臺幣一千八百元。
  • 三、輻射污染擦拭計測,每張新臺幣五百元。
  • 四、鍶九十核種分析,每樣品新臺幣一萬元。
  • 五、阿伐核種分析,每樣品新臺幣一萬元。
  • 六、氚核種分析,每樣品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 七、加開或補正前列各款報告,每份報告新臺幣二百五十元。

第 3 條

公、民營機關(構)使用本中心會議室全日者,每日徵收場地設備管理費新臺幣五千元,其同時使用影音視聽設備者,每日加收場地設備管理費新臺幣一千元;使用時間為半日者,均減半收費。

第 4 條

申請人向本中心申請閱覽、抄錄、攝影或複製檔案、資訊,依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規定收費。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