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放射化學分析組掌理下列事項:
- 一、本中心各項施政計畫之規劃、編審、協調、聯繫及考核等事項。
- 二、放射性落塵之偵測事項。
- 三、食物及飲用水等民生用品之放射性含量之偵測事項。
- 四、環境試樣之取樣、登錄、分樣等事項。
- 五、環境試樣之前處理、放射性核種分析、保存與管理等事項。
- 六、環境輻射偵測規範及技術準則之資訊文件蒐集與圖書管理等事項。
- 七、本中心環境輻射偵測相關業務報告之彙整、編輯及發行等事項。
- 八、環境輻射偵測專業人員訓練規劃、推行及擬辦等事項。
- 九、本中心品質保證制度之研訂、規劃、建立及推行等事項。
- 十、國內外環境試樣放射性分析比較實驗之規劃及推行等事項。
- 十一、本中心非密封射源購置、配製與廢料之管理等事項。
- 十二、輻射偵測結果異常情形之立即發布,並定期公布輻射偵測、監測及評估之相關結果等事項。
- 十三、有關放射化學核種分析方法與技術之研究發展事項。
- 十四、其他有關之事項。
第 6 條
輻射偵測技術組掌理下列事項:
- 一、天然背景輻射之調查、監測等業務之推行事項。
- 二、環境試樣中阿伐、貝他及加馬等放射活度之度量事項。
- 三、體內、體外輻射劑量之度量事項。
- 四、國民輻射劑量之評估事項。
- 五、核設施環境輻射自動監測計畫之規劃、協調、聯繫及推行等事項。
- 六、核子意外事故及環境輻射異常情形之偵測分析及評估事項。
- 七、環境輻射監測數據之蒐集及管理等事項。
- 八、輻射偵測儀器之校正與維護。
- 九、環境輻射偵測數據網路系統及辦公室自動化之規劃、建立及推行等事項。
- 十、本中心資訊系統規劃及設備之管理事項。
- 十一、本中心各項儀器之品質管制事項。
- 十二、本中心密封射源之購置、操作及管理事項。
- 十三、有關輻射偵測技術之研究與發展等事項。
- 十四、其他有關之事項。
第 7 條
北部工作站掌理下列事項:
- 一、進行北部地區環境試樣之取樣、前處理及放射性分析等事項。
- 二、環境輻射監測網北部分監測系統之操作及管理等事項。
- 三、北部地區環境偵測相關儀器設施之校正、維護及管理等事項。
- 四、北部地區環境輻射異常之偶發事件處理、協調、聯繫等事項。
- 五、北部地區有關宣導溝通等事項。
- 六、其他有關之事項。
第 8 條
秘書室掌理下列事項:
- 一、文件之收發、登記、分文、管制、稽催及繕打、校對事項。
- 二、檔案文件之管理事項。
- 三、印信典守事項。
- 四、公產公物之登記、保管及調配事項。
- 五、有關購置、訂製與變賣財物及建築、修繕、招標、驗收之辦理事項。
- 六、技工、工友、駕駛之僱用、訓練、調配、考核、獎懲、退職等管理事項。
- 七、環境衛生、車輛維護及消防設施等管理事項。
- 八、現金、票據、存款、借據等案件之收支、保管及移轉事項。
- 九、現金出納帳、國庫銀行往來帳之登記、結算事項。
- 十、各項服務收入之保管、解繳事項。
- 十一、員工薪津、差旅費、加班費等發放事項。
- 十二、現金表冊之編造事項。
- 十三、外匯業務結報事項。
- 十四、公務出國證照手續之辦理事項。
- 十五、宿舍(含招待所)管理事項。
- 十六、所得稅及其他代扣款之繳交事項。
- 十七、勞工保險事項。
- 十八、行政管理經費之編列及管制事項。
- 十九、一般庶務、公共關係及不屬於其他各組暨臨時交辦事項。
第 9 條
人事管理員掌理下列事項:
- 一、關於人事法規研擬修正之建議事項。
- 二、本中心人事業務工作計畫、報告事項。
- 三、本中心組織法規、編制員額、辦事細則事項。
- 四、本中心推動工作簡化、權責劃分、分層負責事項。
- 五、本中心公務人力規劃、人才儲備、職務歸系事項。
- 六、本中心年度任用計畫、考試分發事項。
- 七、本中心公務人員任免遷調、銓審、請任、請免事項。
- 八、本中心服務證、職名章之核發事項。
- 九、本中心平時考核、獎懲、考績、服務、差勤管理事項。
- 十、本中心技術人員申請後備軍人緩召事項。
- 十一、本中心公務人員訓練、進修、研究、實習及出入境事項。
- 十二、本中心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照護事項。
- 十三、本中心公務人員待遇、福利、保險等事項。
- 十四、人事資料之蒐集、登記、管理、運用、移轉與各種統計表報事項。
- 十五、其他有關人事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