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 1本會顧問得就本會掌理有關原子能科學發展、核子設施安全管制、游離輻射安全防護、原子能技術應用及放射性廢棄物管理等事項,向主任委員提供意見,並備諮詢。
- 2本會主任委員認為有必要時,得召開顧問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
- 3本會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得列席前項會議。
第 5 條
本會遴聘之顧問,應具有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 一、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獨立學院、大學或研究所畢業得有博士學位,並曾任相關領域工作二年以上者。
- 二、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獨立學院、大學或研究所畢業得有碩士學位,並曾任相關領域工作六年以上者。
- 三、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獨立學院、大學畢業,並曾任相關領域工作十年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