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配合國家產業發展策略,投資於產業創新、高科技發展、能資源再生、綠能產業、技術引進及其他增加產業效益或改善產業結構有關之重要事業或計畫。 二、配合國家產業發展策略,融貸資金於產業永續發展、防治污染、節約能源、降低溫室效應及其他增加產業效益或改善產業結構有關之輔導計畫。 三、協助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有關計畫之投融資或技術合作支出。 四、協助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經濟發展、農業科技發展、社會發展、文化創意發展、引進技術、加強研究發展、發展自有品牌、培訓人才、改善產業結構及相關事項所推動計畫之支出。 五、其他經本院專案核准之支出。 六、管理及總務支出。 七、其他有關支出。
第 6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一人為副召集人,均由本院院長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財政部部長。 二、經濟部部長。 三、交通部部長。 四、文化部部長 五、中央銀行總裁。 六、本院主計總處主計長。 七、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 八、本院政務委員、相關部會首長或學者專家四人至六人。 前項由學者專家擔任之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本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並主持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亦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前項會議,得邀請相關機關代表或人員列席。 本會會議之重大決議,應報請本院核定。
第 7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及核轉。 二、本基金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三、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監督及考核。 四、本基金報本院重大業務案件之審議及核轉。 五、關於本基金年度投資融資案件之核定或核轉。 六、其他有關事項。
第 8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召集人遴聘之,協助召集人綜理本會業務;副執行秘書二人,協助執行秘書處理本會事務,由本會聘用專業人士或借調相關機關人員擔任。 本會幕僚作業,由本基金人員擔任。 本會置組長、副組長、稽核、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各若干人,就國家發展委員會或其他相關機關人員派兼、借調或由本會聘用、約聘、約僱人員擔任之。
第 9 條
本會為業務需要,得設評估或諮詢會,並得延聘學者、專家擔任顧問,以加強事前審核及事後監督。 前項評估或諮詢會成員任期二年;顧問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其聘任作業,由本基金人員辦理之。 本會委員及派兼人員,均為無給職。
第 11 條
本基金當選為被投資事業之董(理、監)事或監察人時,應指派對該被投資事業所營業務具有專門知識或經驗之本基金執行秘書、副執行秘書、研究員、副研究員或相關機關人員、學者專家擔任之;有關董(理、監)事、監察人之遴選、管理及考核規定,由本會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