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為辦理中部科學工業園區業務,特設中部科學工業
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 2 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園區發展政策、策略、研考業務與相關措施之規劃及推動事項。
二、園區資訊業務之規劃與管理、資訊化之推動、應用與整合、資訊系統
    設計、訓練及諮詢服務事項。
三、園區科技研究創新與發展之推動、科技人才培訓及人力資源之獲得、
    調節事項。
四、園區投資引進、廠商科技能力與產品性能之評估、通用技術服務設施
    、外匯與貿易業務、產品檢驗發證、產地證明之簽發及產品市場之調
    查事項。
五、園區工商團體之業務督導、事業設立、營運之輔導與財務稽查、工商
    登記證照與減免稅捐證明之核發、外籍、僑居國外人員聘僱之許可與
    管理、儲運與保稅倉庫之經營管理、輔導、預防走私及安全防護事項
    。
六、園區勞資關係、勞工安全衛生、勞動檢查及環境保護相關業務之規劃
    管理事項。
七、園區土地之編定與徵收、廠房、住宅之租賃與其他公有財產之管理、
    收益、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與建築管理及景觀規劃、管理事項。
八、園區土地之開發與各項公共設施之建設、維護、廠房與住宅之興建及
    工業用電證明之核發事項。
九、其他依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六條授權本局辦理事項。

第 3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
二職等。

第 4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 5 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6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