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
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定本規程。

第 2 條

局長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局長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第 3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局設下列組、室:
一、投資組,分三科辦事。
二、環安組,分三科辦事。
三、工商組,分三科辦事。
四、營建組,分三科辦事。
五、建管組,分三科辦事。
六、秘書室,分三科辦事。
七、人事室。
八、會計室。
九、政風室。

第 5 條

投資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中部科學工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事業設立之審查、營運輔導及服
    務。
二、園區吸引投資及對外宣傳。
三、廠商科技能力及產品性能之評估。
四、通用技術服務設施之管理。
五、外匯及貿易業務。
六、產品檢驗發證。
七、產地證明之簽發及產品市場之調查。
八、園區事業管理費之收取。
九、園區科學技術研究創新及發展之推動。
十、園區科學技術人才訓練與人力資源之獲得及調節。
十一、本局年度施政計畫之擬訂、管制考核、評估及法制作業。
十二、園區發展政策、策略與相關措施之規劃及推動。
十三、其他有關投資事項。

第 6 條

環安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勞工行政。
二、工商團體及勞工團體業務。
三、園區勞工公共福利
四、勞工安全衛生管理。
五、勞動檢查。
六、園區環境保護工作之規劃、推動執行及管理。
七、公害防治。
八、其他有關勞工及環保事項。

第 7 條

工商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園區事業與工商服務業之設立輔導、工商登記證照統一核發及營運輔
    導。
二、園區事業業務及財務狀況之查核。
三、園區事業減免稅捐相關證明之核發。
四、園區事業或機構之設廠或擴充規模相關證照申請之核轉。
五、園區事業電信器材進、出口查驗及護照憑證之簽發。
六、園區事業外籍人員延長居留申請之核轉。
七、外籍或僑居國外專門性或技術性人員聘僱之許可及管理。
八、預防走私措施、園區安全及防護。
九、園區資訊管理網路運用及資訊化發展之推動。
十、園區作業基金之財務規劃、營運分析、調度及稽核。
十一、園區員工子弟學校之規劃及籌設。
十二、其他有關工商服務及安全維護事項。

第 8 條

營建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園區土地及社區之開發。
二、各項公共設施之建設、管理及維護。
三、各項水電等基礎建設之建設、管理及維護。
四、廠房、住宅與其他相關建築之興建及維護。
五、園區景觀之規劃建設及管理。
六、工業用電證明之核發。
七、水土保持設施之建設、管理及維護。
八、其他有關營建事項。

第 9 條

建管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園區籌設、實質規劃與相關計畫之擬訂及審議。
二、園區都市計畫之檢討與變更、非都市土地之檢討與變更編定、都市設
    計審議、土地使用管制及建築管理。
三、社區之編定及管理。
四、園區土地之取得。
五、公有財產之管理及收益。
六、廠房、住宅及其他相關建築之租售。
七、交通規劃及管理。
八、其他有關建管事項。

第 10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文書、檔案、印信、出納、庶務及財產管理。
二、國會、地方聯絡及媒體公關業務。
三、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第 11 條

人事室掌理本局人事事項。

第 12 條

會計室掌理本局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3 條

政風室掌理本局政風事項。

第 14 條

本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5 條

本規程自本局組織法施行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