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則依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組織條例第二十一條規
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會委員會議 (以下簡稱委員會議) 由本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全體
委員組成之。
委員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指定副主任委員
一人代理之。

第 3 條

委員會議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 4 條

委員會議討論事項如下:
一、全國科技發展方針及政策之審議事項。
二、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科技施政計畫之審議、考核事項。
三、國家型科技計畫及重大科技計畫之審議、考核事項。
四、科技發展相關法規制 (訂) 定、修正之審議事項。
五、委員提案之審議事項。
六、其他經本會主任委員核定應提委員會議決議之事項。

第 5 條

委員會議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討論事項以出席委員過
半數之同意決議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前項所稱全體委員,包括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

第 6 條

委員對於會議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得要求將不同意見載入會議紀錄,以備
查考。

第 7 條

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如因故不能出席時
,得指派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第 8 條

委員因故不能出席委員會議時,應先期通知幕僚作業單位或有關人員。
委員對於審議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行迴避。

第 9 條

委員會議列席人員如下:
一、本會主任秘書、各業務處、室主管及所屬機關首長。
二、其他經本會主任委員指定或邀請之人員。

第 10 條

委員會議議程,依下列次序編列之:
一、報告事項。
二、討論事項。

第 11 條

議程應於開會前分送各出、列席人員。但具有時效性之議案,不及編入議
程者,經主席核定後,得併列入臨時議程,並於開會時分送之。

第 12 條

各項議案經委員會議決議後,交由各有關業務權責機關 (單位) 依決議事
項據以執行。

第 13 條

委員會議紀錄,應分別載明下列事項:
一、會議次別。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主席之姓名。
五、出、列席人員之姓名。
六、紀錄人員之姓名。
七、報告事項及決定。
八、討論事項及決議。
九、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

第 14 條

委員會議議程之編訂、開會時之紀錄、決議事項之錄案通知及其他有關事
項,由本會主任秘書督導相關處、室辦理之。

第 15 條

委員會議出、列席及紀錄人員,對會議之內容,應嚴守秘密,不得洩漏。
如有對外公開之必要,應由本會統一發布。

第 16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