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處理法制事務,依本會組織條 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辦理,設法規委員會 (以下簡稱法規會) 。
第 2 條
法規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年度立法計畫與法規整理計畫之規劃及審議事項。 二、法規制 (訂) 定、修正、廢止之研議或審議事項。 三、法規疑義之研議或闡釋事項。 四、法規資料之蒐集、建立及管理事項。 五、法制作業之協調及聯繫事項。 六、其他有關法制事項。
第 3 條
法規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由本會主任委員指定本會副主任委員 一人兼任之。
第 4 條
法規會置委員五人至九人,由本會主任委員就學者、專家或本會有關高級 人員中提名,經本會委員會議通過後聘 (派) 兼之;任期三年,期滿得續 聘 (派) 之。
第 5 條
法規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工作人員一人 至三人,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辦理法規會業務。 前項人員,均由本會員額內派充 (兼) 之。
第 6 條
法規會視業務需要,不定期舉行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 員因故不能出席時,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第 7 條
法規會委員會議之決議,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行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第 8 條
委員應親自出席法規會委員會議。但由業務主管兼任之委員,如未能親自 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第 9 條
法規會召開委員會議時,得邀請有關單位、人員或專家、學者列席。
第 10 條
法規會必要時得委託學術機構或專家、學者,協助蒐集或研究有關本會法 規之資料。
第 11 條
法規會委員為無給職。但非本會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交通 費。
第 12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