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科 學專業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 一、對科學研究發展業務之策劃或推動,具有卓著貢獻。 二、對科學業務提供創新意見或革新方案,經審定或採行確有卓著效益。 三、執行科技業務,對重大災害之防治及處理,具有重大貢獻。 四、對科技公益服務績效,具有重大貢獻。 五、其他對科學行政有重大貢獻,足資表揚。
第 5 條
本獎章由本會主動頒給,並得接受推薦。 本會人員,由服務單位推薦,本會所屬機關人員,由其服務機關推薦。 前項以外人員,得由有關之機關(構)或團體推薦。 請頒本獎章,應填具請頒科學專業獎章資料表,格式如附表四,並檢附有 關證明文件。 推薦機關、單位、團體對於請頒事實,應嚴格認定,加註具體考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