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為配合國家建設,促進科學技術研究發展,特設科
學技術資料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 。

第 2 條

本中心之職掌如左:
一、蒐集國內外科學技術研究發展之消息、期刊、雜誌、專利公報及有關
    之資料予以分析、摘要、出版、報導等事項。
二、配合學術研究及科技機構需要,接受委託辦理諮詢、翻譯、複印等技
    術服務事項。
三、調查並連繫國內外科資交換與技術合作事項。
四、調查科學技術人才以及研究專題等之編纂、印行事項。
五、其他有關科技資料之研究發展事項。

第 3 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綜理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第 4 條

本中心設三組,分掌第二條所列事項,並得分課辦事。

第 5 條

本中心設秘書室,掌理文書、議事、印信、庶務、公共關係,研考暨不屬
於其他各組之事項。

第 6 條

本中心置組長、室主任、秘書、課長、組員、辦事員及雇員。

第 7 條

本中心置會計員及會計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業務。

第 8 條

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員及人事佐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業務。

第 9 條

本中心人員之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10 條

本中心為蒐集科技研究發展資料,編譯科學技術文獻刊物,提供諮詢及翻
譯等技術服務,得依規定聘用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及研究助理
。

第 11 條

本中心應業務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任期一年
,連聘得連任。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規程所定員額內調用。

第 12 條

本中心辦事細則,另訂之。

第 13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