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8 條
本中心人員之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精密儀器發展中心編制表 ┌─────┬─────┬─────┬────────────┐ │職 稱│官 等│員 額│備 考│ ├─────┼─────┼─────┼────────────┤ │主任 │簡任 │一 │ │ ├─────┼─────┼─────┼────────────┤ │副主任 │簡任 │一 │ │ ├─────┼─────┼─────┼────────────┤ │組長 │簡任 │三 │ │ ├─────┼─────┼─────┼────────────┤ │副組長 │薦任至簡任│三 │ │ ├─────┼─────┼─────┼────────────┤ │室主任 │薦任 │一 │ │ ├─────┼─────┼─────┼────────────┤ │秘書 │薦任 │一 │ │ ├─────┼─────┼─────┼────────────┤ │課長 │薦任 │二 (一○) │兼任人員由工程師兼任。 │ ├─────┼─────┼─────┼────────────┤ │工程師 │薦任 │六–一○ │內三人得列薦任。 │ ├─────┼─────┼─────┼────────────┤ │副工程師 │薦任 │四–五 │ │ ├─────┼─────┼─────┼────────────┤ │助理工程師│委任或薦任│八–一○ │ │ ├─────┼─────┼─────┼────────────┤ │技術員 │委任或薦任│八–一○ │ │ ├─────┼─────┼─────┼────────────┤ │組員 │委任或薦任│四–五 │ │ ├─────┼─────┼─────┼────────────┤ │辦事員 │委任 │一 │ │ ├─────┼─────┼─────┼────────────┤ │書記 │委任 │四 │ │ ├─┬───┼─────┼─────┼────────────┤ │人│主任 │薦任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 │事│ │ │ │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 │室│ │ │ │未規定前,暫以「薦任第八│ │ │ │ │ │職等」辦理。 │ │ ├───┼─────┼─────┼────────────┤ │ │助理員│委任 │一 │ │ ├─┼───┼─────┼─────┼────────────┤ │會│會計主│薦任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 │計│任 │ │ │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 │室│ │ │ │未規定前,暫以「薦任第八│ │ │ │ │ │職等」辦理。 │ │ ├───┼─────┼─────┼────────────┤ │ │助理員│委任 │一 │得列薦任 (係由本職稱與人│ │ │ │ │ │事室助理員一人合併計給) │ │ │ │ │ │。 │ ├─┴───┼─────┼─────┼────────────┤ │合 計│ │五一–六一│ │ │ │ │ (一○) │ │ └─────┴─────┴─────┴────────────┘ 附註:一 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 十二」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 現職雇員四人仍以原職稱留用,俟出缺後改置書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