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為促進國家科學發展並配合經濟建設需要,特設精
密儀器發展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 。

第 2 條

本中心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精密儀器之研究發展事項。
二、關於精密儀器之製造、修護事項。
三、關於精密儀器之調查、聯繫、供應、專業訓練事項。
四、其他有關精密儀器之交辦事項。

第 3 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綜理本中心業務,指揮監督所屬職員,並置副主任一
人,襄助主任處理本中心業務。

第 4 條

本中心設左列各組、室,分掌第二條所列職掌及行政管理事項;各組並得
分課辦事,課長職務以資深之工程師派兼之。
一、研究發展組。
二、製造修護組。
三、技術服務組。
四、秘書室。

第 5 條

本中心置組長、副組長、室主任、秘書、課長、工程師、副工程師、助理
工程師、技術員、組員、辦事員、書記。

第 6 條

本中心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助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 7 條

本中心設人事室,置主任、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8 條

本中心人員之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精密儀器發展中心編制表
┌─────┬─────┬─────┬────────────┐
│職      稱│官      等│員      額│備                    考│
├─────┼─────┼─────┼────────────┤
│主任      │簡任      │一        │                        │
├─────┼─────┼─────┼────────────┤
│副主任    │簡任      │一        │                        │
├─────┼─────┼─────┼────────────┤
│組長      │簡任      │三        │                        │
├─────┼─────┼─────┼────────────┤
│副組長    │薦任至簡任│三        │                        │
├─────┼─────┼─────┼────────────┤
│室主任    │薦任      │一        │                        │
├─────┼─────┼─────┼────────────┤
│秘書      │薦任      │一        │                        │
├─────┼─────┼─────┼────────────┤
│課長      │薦任      │二 (一○) │兼任人員由工程師兼任。  │
├─────┼─────┼─────┼────────────┤
│工程師    │薦任      │六–一○  │內三人得列薦任。        │
├─────┼─────┼─────┼────────────┤
│副工程師  │薦任      │四–五    │                        │
├─────┼─────┼─────┼────────────┤
│助理工程師│委任或薦任│八–一○  │                        │
├─────┼─────┼─────┼────────────┤
│技術員    │委任或薦任│八–一○  │                        │
├─────┼─────┼─────┼────────────┤
│組員      │委任或薦任│四–五    │                        │
├─────┼─────┼─────┼────────────┤
│辦事員    │委任      │一        │                        │
├─────┼─────┼─────┼────────────┤
│書記      │委任      │四        │                        │
├─┬───┼─────┼─────┼────────────┤
│人│主任  │薦任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
│事│      │          │          │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
│室│      │          │          │未規定前,暫以「薦任第八│
│  │      │          │          │職等」辦理。            │
│  ├───┼─────┼─────┼────────────┤
│  │助理員│委任      │一        │                        │
├─┼───┼─────┼─────┼────────────┤
│會│會計主│薦任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
│計│任    │          │          │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
│室│      │          │          │未規定前,暫以「薦任第八│
│  │      │          │          │職等」辦理。            │
│  ├───┼─────┼─────┼────────────┤
│  │助理員│委任      │一        │得列薦任 (係由本職稱與人│
│  │      │          │          │事室助理員一人合併計給) │
│  │      │          │          │。                      │
├─┴───┼─────┼─────┼────────────┤
│合      計│          │五一–六一│                        │
│          │          │ (一○)   │                        │
└─────┴─────┴─────┴────────────┘
附註:一  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
          十二」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  現職雇員四人仍以原職稱留用,俟出缺後改置書記。

第 9 條

本中心為研究發展特殊精密儀器,經核定後,得聘用研究員、副研究員及
助理研究員。

第 10 條

本中心應業務需要得聘請各專業工作小組委員若干人,任期一年,連聘得
連任,為無給職。所需工作人員由編制員額內調用。

第 11 條

本中心應業務需要,經核准後,得僱用技術士。

第 12 條

本中心辦事細則,另訂之。

第 13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