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會設左列各處、室:
- 一、自然科學發展處。
- 二、工程技術發展處。
- 三、生物科學發展處。
- 四、人文及社會科學發展處。
- 五、科學教育發展處。
- 六、國際合作處。
- 七、綜合業務處。
- 八、企劃考核處。
- 九、秘書室。
第 3 條
自然科學發展處掌理左列事項:
- 一、關於自然科學與數學研究發展工作之策劃、推動、輔導及協調事項。
- 二、關於自然科學與數學研究發展申請案件之審核及補助事項。
- 三、關於自然科學人才之培育、延攬及獎助事項。
- 四、建立國內自然科學研究環境事項。
第 4 條
工程技術發展處掌理左列事項:
- 一、關於工程與應用科學研究發展工作之策劃、推動、輔導及協調事項。
- 二、關於工程與應用科學研究發展申請案件之審核及補助事項。
- 三、關於工程人才之培育、延攬及獎助事項。
- 四、關於發展國內工程技術有關事項。
第 5 條
生物科學發展處掌理左列事項:
- 一、關於生物科技研究發展工作之策劃、推動、輔導及協調事項。
- 二、關於醫藥科技研究發展工作之策劃、推動、輔導及協調事項。
- 三、關於農業科技研究發展工作之策劃、推動、輔導及協調事項。
- 四、關於生物、醫學、藥學、農學研究發展申請案件之審核及補助事項。
- 五、關於生物、醫學、藥學與農學科技人才之培育、延攬及獎助事項。
第 6 條
人文及社會科學發展處掌理左列事項:
- 一、關於人文科學研究發展工作之策劃、推動、輔導及協調事項。
- 二、關於社會科學研究發展工作之策劃、推動、輔導及協調事項。
- 三、關於人文與社會科學研究發展申請案件之審核及補助事項。
- 四、關於人文與社會科學研究人才之培育、延攬及獎助事項。
第 7 條
科學教育發展處掌理左列事項:
- 一、關於科學教育研究發展工作之策劃、推動及輔導事項。
- 二、關於科學教育研究發展申請補助案件之審核及補助事項。
- 三、大眾科學教育之研究、輔導及推廣事項。
- 四、科學發展月刊及科學彙編等科學刊物之出版事項。
第 9 條
綜合業務處掌理左列事項:
- 一、關於客座研究教授及專家之統籌延攬事項。
- 二、關於科技人才之儲備、訓練、出國進修之選送及統籌事項。
- 三、關於各機關學校專題研究計畫審核及補助之統籌事項。
- 四、關於科技研究發展成果專利權之處理事項。
- 五、關於其他不屬於各處、室之綜合執行業務。
第 10 條
企劃考核處掌理左列事項:
- 一、關於全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工作之企劃、推動、輔導及協調事項。
- 二、關於全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工作之評估及考核事項。
- 三、關於建立科學工業園區之企劃、管理及督導事項。
- 四、關於科學技術資料蒐集、交換、服務之企劃及考核事項。
- 五、關於科學精密儀器發展與服務之企劃及考核事項。
- 六、關於本會施政方針及施政計畫之擬訂事項。
第 12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綜理會務;副主任委員二人或三人,職務比 照第十四職等,襄助會務。 本會置委員八人至十四人,由行政院遴聘行政院政務委員、研究機構首長 、中央相關機關首長及學者專家充任之;任期三年,均為無給職。 為利科技業務發展,前項由研究機構首長及學者專家擔任之委員職務,得 由兼具外國國籍者充任之。
第 14 條
本會置主任秘書一人,處長八人,參事一人至三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 職等;副處長八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室主任一人,專門委員三人 至五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十二人至二十人,職 務列薦任第九職等;秘書二人至四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其中一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專員七人至十九人,職 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科員十四人至二十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五 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十人至十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三 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十人至十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前項處長職務,必要時自然科學發展處、工程技術發展處、生物科學發展 處、人文及社會科學發展處、科學教育發展處及國際合作處之處長,得比 照專科以上學校教授之資格聘任;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 ,並由本會核定之。
第 15 條
本會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 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會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 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會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 理政風事項。 前三項各室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