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為增進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能力,鼓勵傑出科學技術研究發展人才,充實科學技術研究設施及資助研究發展成果之運用,特依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設置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4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及其收入歸屬中央政府部分。 三、本基金之投資收入。 四、本基金之融資利息收入。 五、捐助收入。 六、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七、其他有關收入。
第 5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推動全國整體科技發展支出。 二、改善科學技術研究發展環境支出。 三、推動及補助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及技術發展支出。 四、科學技術之大眾教育及推廣支出。 五、培育、延攬及獎助科技人才支出。 六、推動國際科學技術交流及合作支出。 七、推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科學技術交流及合作支出。 八、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及其收入歸屬中央政府部分之管理及移轉支出。 九、投資重要科技之研究發展。 十、融資研究機構從事建構或提升產業技術研究發展環境。 十一、增置、擴充及改良資產支出。 十二、管理及總務支出。 十三、其他有關支出。
第 6 條
本基金設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五人至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科技部部長兼任,其餘委員中應包含行政院主管科技之政務委員、經濟部部長、財政部部長、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委員均由行政院院長聘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