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及時處理本會及附
屬事業機構 (以下簡稱各機構) 不適用物資起見,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不適用物資,包括新品、堪用品及待修品三類,廢品物資應依
照本會財產管理作業手冊之有關規定辦理。

第 3 條

不適用物資,應於每年財產盤點及財產檢查後,填具清冊三份 (格式如附
件) ,由本會函知各機構依據需要申請撥讓,但各機構亟待處理之不適用
物資,應隨時陳報本會處理。

第 4 條

不適用物資之處分辦法如左
一、價撥  各該機構不適用而價撥其他機構者。
二、標售  本會各機構均不適用之物資。
三、價讓  各該機構不適用,而價讓本會各機構以外各公務機關者。
四、贈撥  奉准撥贈者。

第 5 條

不適用物資之標售,應依照「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
」及「本會內部審核規定」之規定辦理。

第 6 條

各機構不適用物資之價撥或價讓,應陳報本會核准後依法辦理。

第 7 條

標售或價讓 (撥) 不適用物資所得之價款,政府預算機構應繳會收帳,其
他機構得依有關會計科目自行列帳收入。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