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使左列起義來歸反
共義士獲得妥善照顧及訓練其謀生技能,特設置反共義士輔導中心 (以下
簡稱本中心) :
一、具有軍人身分之退除役反共義士。
二、原經台灣省反共義士生活輔導所收容安置之老弱殘障反共義士。

第 2 條

本中心置主任,綜理中心業務,並置副主任襄助之。

第 3 條

本中心設左列各組,其職掌於辦事細則中定之:
一、輔導組。
二、習藝組。
三、保健組。
四、總務組。

第 4 條

本中心置組長、技師、編譯、輔導員、副技師、醫師、技術員、醫務員、
司藥、護士、保健員、助理輔導員、組員、辦事員、技術助理員、護理佐
理員,並得酌用雇員,分掌各項業務。

第 5 條

本中心設安全室,置主任、組員、辦事員,依法辦理保防業務。

第 6 條

本中心設人事室,置主任、組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業務。

第 7 條

本中心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業務,並兼
辦統計業務。

第 8 條

本中心人員之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9 條

本中心得視業務需要,設置有關附屬生產單位,所需人員均就編制員額內
調配之。

第 10 條

本中心各級職員之派用,除技術專業人員,如退除役官兵中無適當人選得
另行遴選外,其餘悉以退除役官兵充任之。

第 11 條

本中心各級職員,應視實際需要,就編制員額內報經輔導會核准遴用之。

第 12 條

本中心辦事細則另定之。

第 13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