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輔導會) 為配合台中港之開
放,對中外船舶及船員服務,以拓展退除役官兵就業途徑,特依輔導會組
織條例第十六條之規定,設置台中港船舶服務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 。

第 2 條

本中心業務如左:
一、船員服務:包括服務台、交誼廳、閱覽室、文書服務室、冷飲室、理
    髮室、撞球與桌球室、三溫暖浴室、健身房、游泳池、保齡球館等。
二、膳宿服務:包括大眾自助餐廳、中餐館、西餐館、接待所、咖啡廳等
    。
三、旅遊服務:包括港區交通車、小汽車及遊覽車出租、導遊、海水浴場
    、海灘別館、車輛修護廠等。
四、物資供應:包括日用品 (含食物、五金、修繕、洗染、紀念品五類)
    百貨、免稅品、菸酒等
五、船舶業務:包括報關、公證、地磅等。

第 3 條

本中心置主任,綜理中心全般業務,副主任襄助之。

第 4 條

本中心設左列各組室,其職掌於辦事要點中定之:
一、船員服務組。
二、膳宿服務組。
三、旅遊服務組。
四、物資供應組。
五、船舶業務組。
六、秘書室。
七、輔導室。

第 5 條

本中心置組長、室主任、秘書、專員、技師、副技師、輔導員、組員、技
術員、業務員、辦事員,並得酌用雇員,分掌各項業務。

第 6 條

本中心設人事室、置主任、副主任、組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業務及人事
查核業務。

第 7 條

本中心設會計室,置主任、稽核、會計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業務
。

第 8 條

本中心為適應貨品採購、儲運等業務需要,得設置台北連絡處,所需人員
由本中心編制員額內調配之。

第 9 條

本中心人員職等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10 條

本中心各級職員之遴用,除技術專業人員如退除役官兵中無適當人選得另
行遴選外;其餘悉以退除役官兵充任之。

第 11 條

本中心各級職員應視實際作業需要,就本規程所定員額內,報經輔導會核
准遴用之。

第 12 條

本中心辦事要點另定之。

第 13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