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確切明瞭各訓練機
構外出工作及有眷外住退除役官兵 (以下簡稱榮民) 生活情況,並便於聯
繫照顧,增強雇主之信心起見,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各訓練機構,係指彰化就業訓練中心、台南就業訓練中心及花
蓮就業訓練中心。

第 3 條

本辦法聯繫訪問之對象規定如左:
一、外出參加社會生產榮民。
二、有眷外住榮民。
三、寄缺安置榮民。

第 4 條

各訓練機構對前條所列榮民得作如左之編組:
一、同一鄉、鎮、市區十人以下三人以上者編為一個小組,十人以上者每
    十人編為一個小組,並指定教育程度較高,服務熱心,品行優良者一
    人為小組長。
二、各小組應冠以地區名稱與番號,如三重小組或台北第一小組、台北第
    二小組等。
三、各小組長除應經常與本小組榮民聯繫外,並每半年舉行小組聯誼一次
    ,藉以建立感情,相互照顧。
四、各小組長對本小組榮民遇有意外事件發生時,應即報由所隸訓練機構
    處理。
前項編組辦法得先由市區開始實施,視其需要漸次擴及鄉村。

第 5 條

各訓練機構對外出參加社會生產,有眷外住及寄缺安置榮民,每年至少應
派員實地個別訪問一次,其作業方式規定如左:
一、依地區小組分布情形,排定訪問日程,事先通知被訪問榮民,並遴派
    適當人員前往訪問。
二、訪問方式與項目:
 (一) 直接訪問榮民:
      1 轉達本會首長關懷之至意。
      2 現在工作性質與每月報酬。
      3 個人生活與體能狀況。
      4 情緒是否穩定,有無家庭負擔。
      5 家庭生活情形,有無家庭副業。
      6 有無困難問題及建議或請求事項。
      7 其他。
 (二) 間接訪問雇主:
      1 表達本會感謝其對榮民之照顧。
      2 工作是否勝任愉快,與每月工作報酬。
      3 有無違紀情事。
      4 有無請求協助解決事項。
      5 其他。

第 6 條

訪問人員訪問時,態度須誠懇、和藹、親切,並不得接受任何招待。

第 7 條

訪問人員每訪問一人,應據實填報訪問紀錄表一份 (表式如附件 (一) )
,文字應簡明確實具體,不得空言搪塞,並應依照訪問結果情形,提供適
切之處理意見。

第 8 條

訪問完畢,應由各訓練機構召開檢討會議,並作如左之處理:
一、無正當工作,生活無法維持或與雇主不能合作無法繼續工作者,應即
    調回。
二、有正當工作,但其收入難以維持生活者,專案報會維持半補給。
三、工作收入足以維持最低生活者,應改為留缺停補。
四、經二次訪問無故避不見面者,查證屬實後,應予除名。
五、被訪問人請求及建議事項,應儘速設法解決或婉為答復,如不能處理
    者,專案報會核辦。

第 9 條

訪問所需經費,應於訪問前編列預算報會專案核撥。

第 10 條

每次訪問完畢,應將下列資料報會核備:
一、檢討會議紀錄。
二、訪問紀錄表。
三、訪問成果統計表。 (表式如附件 (二) )

第 11 條

新竹就業講習所健癒榮民外出外住之聯繫訪問,得適用本辦法辦理。

第 12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