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各訓練機構對前條所列榮民得作如左之編組: 一、同一鄉、鎮、市區十人以下三人以上者編為一個小組,十人以上者每 十人編為一個小組,並指定教育程度較高,服務熱心,品行優良者一 人為小組長。 二、各小組應冠以地區名稱與番號,如三重小組或台北第一小組、台北第 二小組等。 三、各小組長除應經常與本小組榮民聯繫外,並每半年舉行小組聯誼一次 ,藉以建立感情,相互照顧。 四、各小組長對本小組榮民遇有意外事件發生時,應即報由所隸訓練機構 處理。 前項編組辦法得先由市區開始實施,視其需要漸次擴及鄉村。
第 5 條
各訓練機構對外出參加社會生產,有眷外住及寄缺安置榮民,每年至少應 派員實地個別訪問一次,其作業方式規定如左: 一、依地區小組分布情形,排定訪問日程,事先通知被訪問榮民,並遴派 適當人員前往訪問。 二、訪問方式與項目: (一) 直接訪問榮民: 1 轉達本會首長關懷之至意。 2 現在工作性質與每月報酬。 3 個人生活與體能狀況。 4 情緒是否穩定,有無家庭負擔。 5 家庭生活情形,有無家庭副業。 6 有無困難問題及建議或請求事項。 7 其他。 (二) 間接訪問雇主: 1 表達本會感謝其對榮民之照顧。 2 工作是否勝任愉快,與每月工作報酬。 3 有無違紀情事。 4 有無請求協助解決事項。 5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