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處理各農場坐落都
市計畫區內之公有土地,以利退除役官兵授田及安置就業之用,特訂定本
辦法。

第 2 條

各農場於試辦授田前,應將各該農場坐落都市計畫區內之公有土地按縣市
鄉鎮段小段地號地目等則面積權屬地價使用現狀都市計畫預定用途等項造
列清冊 (如附件一) 繪附地籍圖各四份報請本會處理之。

第 3 條

前條土地內如有房舍或其他設施應於土地清冊內註明並另按其名稱數量價
值使用年月等項填造地上物清冊一併附呈 (如附件二) 。

第 4 條

各農場依本辦法第二條及第三條之規定造列清冊時。應會商當地縣市政府
及臺灣土地銀行協助辦理之。

第 5 條

各農場坐落都市計畫區內公有土地之處理,以與私有土地所有人以相等價
值之耕地交換之為原則,其地上房舍及設備,隨同土地折價讓予交換人,
耕作物得視實際情況協商處理之。
前項土地如不能以交換方式處理者,得依法予以出售,其出售所得價款,
悉數購買土地,作為退除役官兵試辦授田及安置就業之用。
第二項買賣土地價款之收支,均由本會依照規定編列預算。

第 6 條

依照本辦法換入及購買之土地,在未試辦授田前,辦理國有土地登記,並
以本會為管理使用機關。

第 7 條

辦理交換所需之有關地政規費換入之土地部份,得予以豁免,換出之土地
部份,由取得土地所有權人負擔。

第 8 條

各農場土地交換事宜,由本會委託臺灣土地銀行辦理,並商請臺灣省政府
民政廳地政局、台北市政府地政處及臺灣省有關縣市政府協辦之。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