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為加強各農場場員生活及技術輔導起見
,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各農場得依自然環境與經濟條件,於距離較遠而交通不便地區之若干農莊
,設置輔導區。
各農場得視員額遴用情形,於每一輔導區酌派輔導員及技術人員,常駐或
巡迴擔任生活及技術輔導工作。

第 3 條

輔導員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場員生活指導管理事項。
二、關於場員編組調配事項。
三、關於場員教育訓練事項。
四、關於場員糾紛調處事項。
五、關於各農莊對外公共關係及和睦鄰里事項。
六、關於政令之宣導與場員意見處理事項。
七、關於各農莊儲蓄、積穀及義務勞動指導事項。
八、其他有關輔導事項。

第 4 條

技術人員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農地墾殖利用及水土保持之技術指導事項。
二、關於農機具使用保養之指導事項。
三、關於各農莊擬訂生產計畫、預算及耕作進度之指導事項。
四、關於優良種籽、種苗、種畜 (禽) 之引進及繁殖改良指導事項。
五、關於肥料、飼料調製使用之指導事項。
六、關於作物栽培及禽畜飼養之指導事項。
七、關於副業經營之指導事項。
八、關於農莊記帳及結算之指導事項。
九、其他有關技術指導事項。

第 5 條

輔導員及技術人員除第三條、第四條之所定任務外,對各農莊之財務僅負
代表場部監督之責,不得經手管理。

第 6 條

輔導員及技術人員在業務上應密切協調配合,並以輔導區工作為重點,經
常巡迴各農莊執行任務。

第 7 條

輔導員及技術員之執行任務,以集會,訪問、示範及實地指導方式行之。

第 8 條

輔導員及技術人員執行任務所需經費,按照各農場所訂標準支給,不得接
受場員招待。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