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加強榮民總醫院
及各榮民醫院 (以下簡稱各醫療機構) 醫療作業,特訂定特約醫師聘約辦
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 2 條

各醫療機構特約醫師之聘約,悉依本辦法之規定。

第 3 條

各醫療機構特約醫師名額,由本會按各機構實際需要定之。

第 4 條

各醫療機構特約醫師,必須在國內外醫學專科以上學校畢業,領有醫師證
書及執業執照,并加入醫師公會 (倘若所聘醫師屬於國防衛勤範疇之軍醫
,則不在此限) ,富於臨床經驗者,由各機構在規定名額內就近自行聘約
,並於每次聘約後之十日內,將聘約期間、工作時間註明,並檢同各該員
職員人事資料紀錄簿,分由首長及人事主管人員查證蓋章,函送本會核備
。

第 5 條

各醫療機構特約醫師聘約期間及工作時間,除另有特別規定外,依左列規
定辦理
一、聘約期間  按實際需要定之,但最長每次不得超過一年。
二、工作時間  榮民總醫院每週最少應到診二個半天,各榮民醫院每週最
    少應到診三個半天為原則,但最多不得超過六個半天。日期由各機構
    自行分配。
前項聘約期間及工作時間,應於聘約時在合約中分別載明。

第 6 條

各醫療機構特約醫師,一律按月發給固定車馬費,其標準數額之訂定或調
整,由本會專案報請行政院核定。
前項車馬費之支給,由各醫療機構首長按受聘醫師之工作時間,就規定之
標準範圍內核定,車馬費數額於聘約書內註明,並函本會核備。

第 7 條

各醫療機構特約醫師車馬費,均由各聘約機構依照聘約按月墊付,於月終
檢附付款憑證函送本會核撥歸墊。
前項車馬費均在本會醫療人事經費節餘項下勻支。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