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各醫療機構特約醫師,必須在國內外醫學專科以上學校畢業,領有醫師證 書及執業執照,并加入醫師公會 (倘若所聘醫師屬於國防衛勤範疇之軍醫 ,則不在此限) ,富於臨床經驗者,由各機構在規定名額內就近自行聘約 ,並於每次聘約後之十日內,將聘約期間、工作時間註明,並檢同各該員 職員人事資料紀錄簿,分由首長及人事主管人員查證蓋章,函送本會核備 。
第 5 條
各醫療機構特約醫師聘約期間及工作時間,除另有特別規定外,依左列規 定辦理 一、聘約期間 按實際需要定之,但最長每次不得超過一年。 二、工作時間 榮民總醫院每週最少應到診二個半天,各榮民醫院每週最 少應到診三個半天為原則,但最多不得超過六個半天。日期由各機構 自行分配。 前項聘約期間及工作時間,應於聘約時在合約中分別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