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輔導會) 為輔導安置前在大 陸作戰負傷未辦退伍自願來臺之傷殘官兵特設置大陸榮胞輔導中心 (以下 簡稱本中心) 。
第 2 條
本中心置主任,綜理中心業務,副主任襄助之。
第 3 條
本中心設左列各組、室,其掌理事項於分層負責明細表中定之: 一、習藝組。 二、保健組。 三、輔導室。 四、祕書室。
第 4 條
本中心置組長、室主任、技師、醫師、輔導員,組員,技術員,護士、藥 劑員,並得酌用雇員分掌各項業務。
第 5 條
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員、人事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業務。
第 6 條
本中心置會計員、會計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業務。
第 7 條
本中心人員之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8 條
本中心各級職員,應依業務需要就本規程員額編制表所訂員額內,報經輔 導會核准遴用之。
第 9 條
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另訂之。
第 10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