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輔導會) 為輔導安置前在大
陸作戰負傷未辦退伍自願來臺之傷殘官兵特設置大陸榮胞輔導中心 (以下
簡稱本中心) 。

第 2 條

本中心置主任,綜理中心業務,副主任襄助之。

第 3 條

本中心設左列各組、室,其掌理事項於分層負責明細表中定之:
一、習藝組。
二、保健組。
三、輔導室。
四、祕書室。

第 4 條

本中心置組長、室主任、技師、醫師、輔導員,組員,技術員,護士、藥
劑員,並得酌用雇員分掌各項業務。

第 5 條

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員、人事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業務。

第 6 條

本中心置會計員、會計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業務。

第 7 條

本中心人員之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8 條

本中心各級職員,應依業務需要就本規程員額編制表所訂員額內,報經輔
導會核准遴用之。

第 9 條

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另訂之。

第 10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