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員會 (以下簡稱輔導會) 為妥善保管退除役官
兵安置基金及有效運用起見,特依輔導會組織條例第十七條之規定設置安
置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基金會) 。

第 2 條

基金會設置委員九人,由輔導會會同左列各機關指派代表組成之。
一、行政院主計處。
二、財政部。
三、國防部。
前項各機關各指派代表一人,其餘六人由輔導會指派。

第 3 條

基金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由委員互推擔任之。

第 4 條

基金會委員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召集臨時會議。

第 5 條

基金會置執行秘書一人,負責處理有關委員會議決議事項及基金會行政事
務,置副執行秘書一人襄助之。

第 6 條

基金會置會計主任、稽核、會計佐理員,依法辦理基金會之歲計、會計事
務並兼辦統計事務。

第 7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除第二條所述各機關指派代表
外,所需工作人員,均由輔導會現有人員中調兼之。

第 8 條

基金會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第 9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第 10 條

基金會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第 11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