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輔導會) ,為適應國軍退除
役官兵各種訓練之需要,特依輔導會組織條例第十六條之規定,設置專業
人員教育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 。

第 2 條

本中心設置下列各科、班,培育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師資,並秉承輔導會
之命,辦理其他專業班次。
一、國文教師專修科 (以下簡稱國專科) 委託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代辦。
二、國民小學師資訓練班 (以下簡稱師訓班) 委託臺灣省立花蓮師範專科
    學校代辦。
三、其他專業班次。

第 3 條

國專科、師訓班負責人員,由本中心主任建議輔導會函請有關教育機關或
院校聘任之,各該科、班教師之聘請,由本中心函請有關院校辦理。本中
心與受委託院校有關教務、訓導之權責,另行協議。

第 4 條

本中心置主任,綜理中心業務,副主任襄助之。

第 5 條

本中心設左列各組、室,其職掌於辦事要點中定之。
一、教務組。
二、訓導組。
三、秘書室。

第 6 條

本中心置科、班主任、組長、室主任、副組長、專員、訓導員、醫師、組
員、圖書管理員、護士,並得酌用雇員,分掌各項業務。

第 7 條

本中心設人事室,置主任、組員,依法辦理人事業務。

第 8 條

本中心設會計室,置主任、稽核、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業務。

第 9 條

本中心人員之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10 條

本中心各級職員之遴用,除技術專業人員,如退除役官兵中無適當人選,
得另行遴選外,其餘悉以退除役官兵充任之。

第 11 條

本中心各級職員,視實際業務需要,就本規程所定員額內,經輔導會核准
遴用之。

第 12 條

本中心辦事要點另訂之。

第 13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