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輔導會) ,為適應國軍退除 役官兵各種訓練之需要,特依輔導會組織條例第十六條之規定,設置專業 人員教育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 。
第 2 條
本中心設置下列各科、班,培育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師資,並秉承輔導會 之命,辦理其他專業班次。 一、國文教師專修科 (以下簡稱國專科) 委託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代辦。 二、國民小學師資訓練班 (以下簡稱師訓班) 委託臺灣省立花蓮師範專科 學校代辦。 三、其他專業班次。
第 3 條
國專科、師訓班負責人員,由本中心主任建議輔導會函請有關教育機關或 院校聘任之,各該科、班教師之聘請,由本中心函請有關院校辦理。本中 心與受委託院校有關教務、訓導之權責,另行協議。
第 4 條
本中心置主任,綜理中心業務,副主任襄助之。
第 5 條
本中心設左列各組、室,其職掌於辦事要點中定之。 一、教務組。 二、訓導組。 三、秘書室。
第 6 條
本中心置科、班主任、組長、室主任、副組長、專員、訓導員、醫師、組 員、圖書管理員、護士,並得酌用雇員,分掌各項業務。
第 7 條
本中心設人事室,置主任、組員,依法辦理人事業務。
第 8 條
本中心設會計室,置主任、稽核、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業務。
第 9 條
本中心人員之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10 條
本中心各級職員之遴用,除技術專業人員,如退除役官兵中無適當人選, 得另行遴選外,其餘悉以退除役官兵充任之。
第 11 條
本中心各級職員,視實際業務需要,就本規程所定員額內,經輔導會核准 遴用之。
第 12 條
本中心辦事要點另訂之。
第 13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