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輔導會) ,為使退除役官兵 獲得就業技能,特依輔導會組織條例第十六條之規定,設置就業訓練中心 。其名稱分別冠以所在地地名。
第 2 條
就業訓練中心,置主任綜理中心業務,副主任襄助主任處理業務。
第 3 條
就業訓練中心設左列各組、室,其職掌於辦事要點中定之: 一、輔導組。 二、習藝組。 三、保健組。 四、秘書室。
第 4 條
就業訓練中心置組長、室主任、副組長、秘書、技師、編譯、專員、副技 師、醫師、輔導員、技術員、醫務員、組員、助理輔導員、司藥、護士、 辦事員、技術助理員、護理佐理員並得酌用雇員分掌各項業務。
第 5 條
就業訓練中心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組員、雇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 及人事查核業務。
第 6 條
就業訓練中心設會計室、置主任、稽核、佐理員、雇員,依法辦理歲計、 會計業務。
第 7 條
就業訓練中心人員之職等、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8 條
就業訓練中心各級職員之遴用,除技術專業人員,如退除役官兵中無適當 人選,得另行遴選外,其餘悉以退除役官兵充任之。
第 9 條
就業訓練中心各級職員,應視業務需要,就本規程所定員額內報經輔導會 核准遴用之。
第 10 條
就業訓練中心辦事要點另定之。
第 11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