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輔導會) ,為使退除役官兵
獲得就業技能,特依輔導會組織條例第十六條之規定,設置就業訓練中心
。其名稱分別冠以所在地地名。

第 2 條

就業訓練中心,置主任綜理中心業務,副主任襄助主任處理業務。

第 3 條

就業訓練中心設左列各組、室,其職掌於辦事要點中定之:
一、輔導組。
二、習藝組。
三、保健組。
四、秘書室。

第 4 條

就業訓練中心置組長、室主任、副組長、秘書、技師、編譯、專員、副技
師、醫師、輔導員、技術員、醫務員、組員、助理輔導員、司藥、護士、
辦事員、技術助理員、護理佐理員並得酌用雇員分掌各項業務。

第 5 條

就業訓練中心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組員、雇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
及人事查核業務。

第 6 條

就業訓練中心設會計室、置主任、稽核、佐理員、雇員,依法辦理歲計、
會計業務。

第 7 條

就業訓練中心人員之職等、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8 條

就業訓練中心各級職員之遴用,除技術專業人員,如退除役官兵中無適當
人選,得另行遴選外,其餘悉以退除役官兵充任之。

第 9 條

就業訓練中心各級職員,應視業務需要,就本規程所定員額內報經輔導會
核准遴用之。

第 10 條

就業訓練中心辦事要點另定之。

第 11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