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輔導會) ,為使健愈榮民適 應正常生活,充實就業技能,特依輔導會組織條例第十六條之規定,設置 就業講習所 (以下簡稱講習所) 。 前項講習所設置數目及容納名額由輔導會按照計畫定之。
第 2 條
講習所置所長,綜理所務,副所長襄助之。
第 3 條
講習所設左列各組、室: 一、訓練組。 二、保健組。 三、輔導室。 四、祕書室。
第 4 條
講習所置組長、室主任、技師、輔導員、醫師、副技師、組員、技術員、 藥劑員、護士、辦事員,並得酌用雇員分掌各項業務。
第 5 條
講習所設人事室,置主任、副主任、組員,依法辦理人事管暨人事查核業 務。
第 6 條
講習所設會計室,置主任、稽核、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業務。
第 7 條
講習所人員之職等、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8 條
講習所各級職員之遴用,除技術專業員,如退除役官兵中,確無適當人選 ,得另行遴派外,其餘悉以退除役官兵充任之。
第 9 條
講習所各級職員,應視實際業務需要,就本規程編制表所定員額內經輔導 會核准遴用之。
第 10 條
講習所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第 11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