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輔導會) ,為使健愈榮民適
應正常生活,充實就業技能,特依輔導會組織條例第十六條之規定,設置
就業講習所 (以下簡稱講習所) 。
前項講習所設置數目及容納名額由輔導會按照計畫定之。

第 2 條

講習所置所長,綜理所務,副所長襄助之。

第 3 條

講習所設左列各組、室:
一、訓練組。
二、保健組。
三、輔導室。
四、祕書室。

第 4 條

講習所置組長、室主任、技師、輔導員、醫師、副技師、組員、技術員、
藥劑員、護士、辦事員,並得酌用雇員分掌各項業務。

第 5 條

講習所設人事室,置主任、副主任、組員,依法辦理人事管暨人事查核業
務。

第 6 條

講習所設會計室,置主任、稽核、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業務。

第 7 條

講習所人員之職等、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8 條

講習所各級職員之遴用,除技術專業員,如退除役官兵中,確無適當人選
,得另行遴派外,其餘悉以退除役官兵充任之。

第 9 條

講習所各級職員,應視實際業務需要,就本規程編制表所定員額內經輔導
會核准遴用之。

第 10 條

講習所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第 11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