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輔導會) 為配合發展國家經
濟建設及輔導退除役官兵從事工業生產事宜,特依輔導會組織條例第十六
條之規定,設置各類工廠。
工廠得冠以所在地名或業務性質。其設置由輔導會依計畫定之。
工廠業務職掌另定之。

第 2 條

工廠置廠長,綜理廠務,副廠長襄助之。

第 3 條

工廠編制,依業務繁簡區分為甲、乙、丙、丁四種類型,設左列各組室:
一、工務組。
二、機務組。
三、技術組。
四、生產組。
五、品管組。
六、供應組。
七、業務組。
八、秘書室。
九、輔導室。
右列組室得依各廠業務性質及實際需要設置,甲、乙種五至七個、丙種四
至六個、丁種三至五個為原則。

第 4 條

工廠依編制類型置左列人員:
一、甲種類型:置總技師、副總技師、組長、室主任、技師、秘書、編譯
    、專員、副技師、醫師、輔導員、技術員、組員、業務員、助理輔導
    員、護士、辦事員、技術助理員,並得酌用雇員,分掌各項業務。
二、乙種類型:置總技師、組長、室主任、技師、秘書、編譯、專員、副
    技師、醫師、輔導員、技術員、組員、業務員、護士、辦事員、技術
    助理員,並得酌用雇員,分掌各項業務。
三、丙種類型:置組長、室主任、技師、編譯、專員、副技師、輔導員、
    技術員、組員、業務員、辦事員、技術助理員,並得酌用雇員,分掌
    各項業務。
四、丁種類型:置組長、室主任、技師、專員、副技師、輔導員、技術員
    、組員、業務員、辦事員、技術助理員,並得酌用雇員,分掌各項業
    務。

第 5 條

工廠設人事室,置主任、組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6 條

工廠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稽核、會計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
兼辦統計事項。

第 7 條

工廠設政風室,置主任、組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 8 條

工廠因業務需要得設分廠,冠以所在地名或業務性質,其編制如左:
一、置主任、技師、副技師、技術員、業務員、辦事員、技術助理員及雇
    員,分掌各項業務。
二、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三、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會計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

第 9 條

工廠視需要得設營業處其編制如左:
一、置主任、專員、業務員、辦事員及雇員分掌各項業務。
二、置會計員、會計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

第 10 條

工廠視需要得設工場並置場長,由技術人員兼任。餘所需人員,應就編制
員額調派之。

第 11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12 條

工廠各級職員之遴用,除技術專業人員如退除役官兵中無適當人選,得另
行遴用外,其餘悉以退除役官兵充任之。

第 13 條

工廠各級職員應視實際業務需要,就本規程所定員額內,經輔導會核准遴
用之。

第 14 條

工廠為提高技術水準,擴展產銷業務,得經輔導會核准後聘請專家、學者
擔任顧問。

第 15 條

工廠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第 16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