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輔導會) 為配合發展國家經 濟建設及輔導退除役官兵從事工業生產事宜,特依輔導會組織條例第十六 條之規定,設置各類工廠。 工廠得冠以所在地名或業務性質。其設置由輔導會依計畫定之。 工廠業務職掌另定之。
第 3 條
工廠編制,依業務繁簡區分為甲、乙、丙、丁四種類型,設左列各組室: 一、工務組。 二、機務組。 三、技術組。 四、生產組。 五、品管組。 六、供應組。 七、業務組。 八、秘書室。 九、輔導室。 右列組室得依各廠業務性質及實際需要設置,甲、乙種五至七個、丙種四 至六個、丁種三至五個為原則。
第 4 條
工廠依編制類型置左列人員:
一、甲種類型:置總技師、副總技師、組長、室主任、技師、秘書、編譯
、專員、副技師、醫師、輔導員、技術員、組員、業務員、助理輔導
員、護士、辦事員、技術助理員,並得酌用雇員,分掌各項業務。
二、乙種類型:置總技師、組長、室主任、技師、秘書、編譯、專員、副
技師、醫師、輔導員、技術員、組員、業務員、護士、辦事員、技術
助理員,並得酌用雇員,分掌各項業務。
三、丙種類型:置組長、室主任、技師、編譯、專員、副技師、輔導員、
技術員、組員、業務員、辦事員、技術助理員,並得酌用雇員,分掌
各項業務。
四、丁種類型:置組長、室主任、技師、專員、副技師、輔導員、技術員
、組員、業務員、辦事員、技術助理員,並得酌用雇員,分掌各項業
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