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條
各級研考單位 (人員) 之權責如左: 一、審查計畫目標,協調研訂管制考核基準,督導個案執行進度並注意執 行過程中之障礙、檢討分析原因、建議採取改進措施。 二、按時對上級機關及本機構首長彙報執行進度。於計畫執行完畢,對各 案實施績效作詳確之考核評估分析,並對各案承辦人員提出獎懲之建 議。 三、協調辦理年度工作考成、績效評比有關事項。
第 7 條
業務單位主管及承辦人員之職責如左: 一、業務主管對管制案件之計畫與執行,應全程貫徹,負其全責。如發現 偏差或落後情事,應協調改正並採取改進措施。 二、業務承辦人員對列管案件,應如期詳填業務管制卡,注意預定進度與 實際進度之配合;如於執行過程中發生障礙時,應即檢討並提出改進 建議。 三、登記執行進度,按時提供詳確資料,並與管考單位 (人員) 經常協調 聯繫。 四、接受上級機關年度工作考成、績效評比時協調有關單位,準備詳細資 料,以備查考。
第 8 條
本會管考範圍如左: 一、計畫管制案: (一) 本會年度施政計畫。 (二) 本會業務計畫。 (三) 各機構重要之年度中心工作計畫。 (四) 各機構重大工作計畫。 二、特定管制案: (一) 總統指示辦理事項。 (二) 行政院交辦事項。 (三) 立法院質詢事項。 (四) 監察院查詢或提示事項。 (五) 本會定期性會報、會議之重要指示及決定事項。 (六) 其他應加管制事項。
第 9 條
各機構管考範圍如左: 一、計畫管制案: (一) 年度中心工作計畫。 (二) 重大工作計畫。 二、特定管制案: (一) 上級機關專案交辦重要事項。 (二) 會報、會議重要指示及決定事項。 (三) 其他應加管制事項。
第 16 條
列管案件經決定後,研考單位 (人員) 應即填製管制案件通知單 (表式詳 附件一、二、三) 或重要工作管制案管制進度陳閱表,通知承辦單位交有 關業務承辦人填製業務管制卡 (表式詳附件四之一、二、三、四) 或進度 陳閱表 (表式詳附件八) 以便管制。管制案件內容性質相同者,應予併案 列管 (併案通知單表式詳附件五及五之一) 對必須檢查執行進度而無須個 案建卡列管案件,得採用檢查方式辦理。
第 17 條
施政計畫、中心工作計畫,業務計畫、重大工作計畫,擬訂時應舉行目標 設定會談,完成職責分配。其舉行方式如左: 一、由承辦單位主管召集之,除本單位承辦人員外,並通知有關單位及研 考單位 (人員) 參加。 二、數個單位共同承辦而未分割列管之重要案件,由研考單位主管召集之 ,各承辦單位及有關單位主管暨承辦人員參加。
第 19 條
管制案件執行期間,以每月檢查一次為原則,各承辦單位有關業務承辦人 員應按月 (季) 填報執行進度月報表 (表式詳附件六) 或進度陳閱表、紀 錄表 (詳附件九) ,如須縮短或延長檢查週期,由研考單位 (人員) 協調 承辦單位改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