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處以承辦政府機關各項建設工程及相關業務為主,其項目如左:
一、土木建築工程。
二、浚渫工程。
三、特種工程。
四、國外工程。
五、環境保護工程及廢棄物清除處理。
六、配合主體工程之水電、管線、機電、消防、空調及衛生等整體總包業
務。
七、工程機械作業及修護配件。
八、工程材料開採、加工及供應。
九、國內外投資開發。
十、接受委託辦理工程規劃、設計、營建管理及服務事項。第 5 條
本處設左列各部室,其職掌於分層負責明細表中定之。 一、總工程司室。 二、秘書室。 三、企劃部。 四、工務部。 五、專案部。 六、機料部。 七、投資事業部。 八、國外部。 九、資訊室。 十、輔導室。 十一、財務室。
第 6 條
本處置部 (室) 主任、部 (室) 副主任、主任工程司、專門委員、正工程 司、高級分析師、秘書、編譯、組長、高級管理師、專員、副工程司、分 析師、幫工程司、設計師、管理師、組員、工程員、助理設計師、助理管 理師、管理員、技術員、保健員、辦事員、技術助理員,並得酌用雇員, 分掌各項業務。
第 10 條
本處為承建國內外各項建設工程及相關業務,得視需要,設國外辦事處、
地區工程處、施工處及專業工程隊如左:
一、國外辦事處冠以所在國 (地) 名稱,地區工程處及施工處按地區、次
序或性質命名,其編制區分為甲、乙、丙、丁四級,視需要分別設置
之。
(一) 甲級:置主任、副主任、主任工程司、組長、室主任、正工程司、
秘書、編譯、專員、副工程司、分析師、幫工程司、管理師、工程
員、技術員、監工員、保健員、組員、辦事員、助理監工員,並得
酌用雇員,分掌各項業務;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組員、辦事
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業務;設政風室,置主任、組員、辦事員,
依法辦理政風業務;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稽核、組員,依法辦
理歲計、會計及兼辦統計事項。
(二) 乙級:置主任、副主任、主任工程司、組長、室主任、正工程司、
秘書、編譯、專員、副工程司、幫工程司、工程員、助理管理師、
監工員、保健員、組員、辦事員、技術助理員、助理監工員,並得
酌用雇員,分掌各項業務;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組員,依法
辦理人事管理業務;設政風室,置主任、組員,依法辦理政風業務
;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 稽核、組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兼
辦統計事項。
(三) 丙級:置主任、副主任、主任工程司、組長、室主任、正工程司、
秘書、副工程司、幫工程司、工程員、監工員、保健員、組員、辦
事員、助理監工員,並得酌用雇員,分掌各項業務;設人事室,置
主任、組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業務;設政風室,置主任、組員,
依法辦理政風業務;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稽核、組員,依法辦
理歲計、會計及兼辦統計事項。
(四) 丁級:置主任、副主任、主任工程司、組長、室主任、正工程司、
副工程司、工程員、監工員、保健員、組員、辦事員 助理監工員
,並得酌用雇員,分掌各項業務;設人事室,置主任、組員,依法
辦理人事管理業務;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業務;設會
計室,置會計主任、組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兼辦統計事項。
二、專業工程隊:按性質命名,每隊置隊長、副隊長、組長、室主任、正
工程司、副工程司、幫工程司、保健員、工程員、監工員 組員、辦
事員、助理監工員,並得酌用雇員,分掌各項業務;設人事室,置主
任、組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業務;設政風室,置主任、組員,依法
辦理政風業務;設會計室,置會計主計、稽核、組員,依法辦理歲計
、會計及兼辦統計事項。第 11 條
本處設機械修配調度總廠,辦理機械作業統一調配、修配、養護、物料倉
儲等業務,其編制如左:
一、置廠長、副廠長、組長、室主任、工場主任、倉庫主任、正工程司、
副工程司、分析師、醫師、幫工程司、管理師、工程員 監工員、組
員、辦事員、助理監工員,並得酌用雇員,分掌各項業務。
二、設人事室,置主任、組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業務。
三、設政風室,置主任、組員,依法辦理政風業務。
四、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稽核、組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兼辦統
計事項。
總廠因業務需要,得於各地區設分廠,所需人員就編制員額內調配之。第 12 條
本處為辦理大理石建材、砂石生產、預鑄產品及其他業務,得設各類工廠
,以業務性質命名,其編制如左:
一、置廠長、副廠長、課長、室主任、正工程司、副工程司、醫師、幫工
程司、工程員、監工員、組員、辦事員、助理監工員,並得酌用雇員
,分掌各項業務。
二、設人事室,置主任、組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業務。
三、設政風室,置主任、組員,依法辦理政風業務。
四、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組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兼辦統計事項
。第 13 條
本處為提高人力素質,推行職訓業務,得設員工訓練中心,其編制如左:
一、置主任、副主任、組長、室主任、正工程司、副工程司、幫工程司、
工程員、監工員、組員、辦事員、助理監工員,並得酌用雇員,分掌
各項業務。
二、設人事室,置主任、組員,依法辦理人事查核業務。
三、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業務。
四、設會計室,置會計主計、組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兼辦統計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