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輔導會) 為輔導退除役官兵 從事技術勞務工作,以拓展就業途徑,特依輔導會組織條例第十六條之規 定,於各地區設置榮民技術勞務中心 (以下簡稱勞務中心) 。 前項勞務中心應分別冠以所在地地名,其設置數目與安置員額,由輔導會 依計畫定之。
第 1 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輔導會) 為輔導退除役官兵 從事技術勞務工作,以拓展就業途徑,特依輔導會組織條例第十六條之規 定,於各地區設置榮民技術勞務中心 (以下簡稱勞務中心) 。 前項勞務中心應分別冠以所在地地名,其設置數目與安置員額,由輔導會 依計畫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