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服務處編制,依所服務照顧退除役官兵人數之多寡,區分為甲、乙、丙、 丙、丁、戊五種類型,掌理左列事項: 一、榮民就業、就醫、就養、就學等事項。 二、榮民訪慰、權益維護、糾紛調處、善後處理等事項。 前項甲、乙種類型服務處得設輔導組及服務組,分別辦理前項業務。
第 2 條
服務處編制,依所服務照顧退除役官兵人數之多寡,區分為甲、乙、丙、 丙、丁、戊五種類型,掌理左列事項: 一、榮民就業、就醫、就養、就學等事項。 二、榮民訪慰、權益維護、糾紛調處、善後處理等事項。 前項甲、乙種類型服務處得設輔導組及服務組,分別辦理前項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