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本處之主要業務如左: 一、林木植育、保護與林地經營。 二、森林主副產物之產銷經營。 三、木材主副產品之產銷經營。 四、林業經營上所需之工程設施。 五、承辦林業勞務工作。 六、訓練安置榮民,從事林業工作。 七、海外林業資源開發及木材加工。
第 6 條
本處於年度開始前三個月,應分別依據有關法令、長期及近期經營計畫, 擬訂年度業務計畫,事業預算書,報輔導會核准後實施。年度業務計畫之 內容應包括左列各項; 一、育林作業計畫:其內容應包括作業地區、面積、樹種、數量、預算及 方法。 二、原木生產作業計畫:其內容應包括作業地區、面積、樹種、數量、預 算及方法。 三、林道工程興建計畫:其內容應包括工程之地區、線路、規格、里程伐 區位置與林道配置圖、預算及作業方式。 四、水土保持工程興建計畫:其內容應包括工程之位置、種類及規格、量 、預算及作業方式。 五、木材供銷計畫:其內容應包括內銷、外銷、樹種、材種、數量及方式 。 六、木材加工品製銷經營計畫:其內容應包括廠別、製品、種類、數量、 銷售對象及預算。 七、勞工安全衛生實施計畫:其內容應包括勞工安全衛生組織、檢查、訓 練及勞工健康檢查。 八、林業勞務作業計畫:其內容應包括作業種類、數量、作業地區、人力 機具配置及收入成本預算。 九、固定資產擴充改良計畫:其內容應包括擴充改良項目、數量、預算及 理由。 十、原料物料購貯計畫:其內容應包括購貯原料物料之種類、數量、預算 及用途。 十一、工人調配計畫:其內容應包括工人之區分、人數、及預算。 十二、榮民安置輔導及員工康樂福利計畫:其內容應包括榮民安置輔導及 員工康樂福利之項目、預算及方式。 前項計畫於報輔導會核定後十五日內,編訂分月工作預定進度表與作業收 支實施計畫表及收支估計表報輔導會備查。本處從事海外之林業資源開發 及木材加工業務,應遵照政府有關法令規章及輔導會政策與作業規定辦理 。
第 7 條
本處之育林、木材生產、林道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及建築工程等個案作業 ,應依照核定之年度業務計畫及年度事業預算,於開工前編列個案作業 ( 或工程) 預算書,並應於作業 (或工程) 結束一個月內,編列個案作業 ( 或工程) 決算書。 前項個案作業 (或工程) 預決算書,除工程部份依照輔導會各附屬機構營 繕工程處理規則辦理外,其屬該處作業人員自辦,且個案金額未達審計部 稽查限額者,由該處自行核定辦理,按月彙呈。已達審計部稽查限額者, 應分別於開工前一個月及作業 (或工程) 結束後一個月內報輔導會核定。 因自身無力承辦而必須交商 (或其他機構) 辦理,且其個案金額未達輔導 會稽查限額者由該處自行核定辦理,按月彙呈,已達輔導會稽查限額者應 分別於開工前一個月及作業結束後一個月報會核定。
第 11 條
本處對外承辦之勞務作業,應依照核定之年度業務計畫,事業預算、議定 單價及合約書,編列個案作業預算書,並應於作業結束後一個月內編列個 案作業決算書,概由本處在自力承辦及獲致合理利潤原則下自行核定辦理 ,按月彙總報輔導會。
第 17 條
本處各項作業所需物料之採購及貯備,應依照「本會及所屬機構內部審核 規定」與「輔導會暨附屬事業機構採購作業規定」,而以定期集中辦理為 原則;並訂定物料管理實施要點報經輔導會核准後實施。 前項物料中屬於爆炸性、易燃性者,應依照輔導會頒「加強管制爆炸物及 易燃易炸物品實施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