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適用對象為經核定部分供給制安置就養之退除役官兵或其經核定併 同安置之配偶。
第 3 條
本標準之規費項目為服務費;其收費費額每人每月新臺幣六、八○○元。
第 4 條
本標準所定收費費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 等影響因素,得每年檢討一次。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